世足最急的決定是誰拍板的?FIFA 理事會主席團解析:章程第 38 條、七個人、決定立即生效卻必須事後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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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制與規則

FIFA 理事會主席團資訊圖:世足章程第 38 條規定主席團最多七人、FIFA 主席與六大洲際足聯主席為當然成員、決定具立即法律效力並須經理事會下次會議追認

FIFA 理事會主席團(Bureau of the Council)是《FIFA 章程》第 38 條設立的緊急決策機關,由最多七人組成,處理「屬於理事會權限範圍內、且在理事會兩次會議之間需要立即決定」的事項;它的決定具立即法律效力,但必須在理事會下次會議被追認。 簡單說:它是 FIFA 這台機器在理事會沒開會時的那顆備用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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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寫過不少 FIFA 制度:一個足協怎麼進來管不好會被接管違規會被停權。這些文章裡反覆出現同一個名詞——「理事會主席團決定」。接管是它決定的,停權是它決定的,中華隊 10 月要去的那場賽事,主辦國也是它決定的。但這個機關本身,中文世界幾乎沒有人解釋過。這篇補上。

FIFA 理事會主席團:基本資料一次看

項目內容(《FIFA 章程》第 38 條)
正式名稱理事會主席團(Bureau of the Council)
法源《FIFA 章程》第 38 條,全五項
人數最多七人(條文寫的是上限,不是定額)
當然成員FIFA 主席 + 六大洲際足聯主席
產生方式全部由職務決定,無一席經選舉產生
權限範圍理事會權限範圍內、兩次理事會會議之間需要立即決定的一切事項
誰召集FIFA 主席
能不能不開會。無法及時召集時,得以其他通訊方式做成決定
決定的效力立即法律效力
事後程序須由理事會於下次會議追認;主席須立即通知理事會
主席缺席由能出席的任職最久副主席代理主持
成員缺席或利益衝突主席得指定代理人,代理人須為理事會成員且同一洲際足聯

第 38 條第 1 項:兩個限制,決定了主席團不會變成第二個理事會

第 38 條第 1 項只有短短幾句,但它同時設下兩道限制,而且這兩道限制是這整條條文的骨架。

第一道限制是「事項」:主席團處理的,必須是「屬於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事。它不擁有任何自己的權力,只是在特定時機代行理事會的權力。理事會不能做的事,主席團也不能做——這一點在下面談世界盃主辦國時會看到具體後果。

第二道限制是「時機」:必須是「在理事會兩次會議之間需要立即決定」的事。條文用的是 requiring immediate decision,不是「理事會來不及處理」,也不是「主席認為重要」。時間壓力是啟動這個機關的前提,而不是便利性。

兩道限制合起來,主席團的定位就很清楚了:它不是一個更小、更有效率的理事會,而是理事會在休會期間的延伸

七個人是誰?為什麼條文寫「最多七人」

當然成員只有兩類:FIFA 主席一人,加上六大洲際足聯(AFC 亞洲、CAF 非洲、Concacaf 中北美及加勒比海、CONMEBOL 南美、OFC 大洋洲、UEFA 歐洲)的主席各一人。七個席次,全部因為職務而自動取得,沒有任何一席是投票選出來的。

值得注意的是條文的寫法:「最多七名成員」(a maximum of seven members),而不是「由七名成員組成」。這個上限式的寫法留了一個實務上的餘地——當某個洲際足聯的主席職位出缺或該人無法履職時,主席團不會因為湊不齊七人而停擺。章程在這裡選擇了可運作性,而不是形式完整。

七人主席團 vs 37 人理事會:同一套權限,兩種洲際分配

這是本站認為第 38 條最值得注意、卻幾乎沒有人寫過的一點。

理事會依第 33 條由 37 人組成:1 名主席、8 名副主席、28 名其他成員。各洲席次依規模分配,差距很大:

洲際足聯理事會副主席理事會其他成員理事會合計主席團席次
UEFA(歐洲)3691
AFC(亞洲)1671
CAF(非洲)1671
CONMEBOL(南美)1451
Concacaf(中北美)1451
OFC(大洋洲)1231

在理事會的正式會議上,UEFA 的席次是 OFC 的三倍。可是同樣一批權限,一旦透過主席團行使,六大洲就變成一洲一席,完全均等。

這代表:FIFA 的緊急通道,用的是和正常通道不同的一套權力分配。 章程沒有解釋為什麼,本站也不推測動機;但從結果看,席次較少的洲際足聯在主席團裡的相對影響力,遠高於它們在理事會裡的影響力。這一點在討論任何一件「主席團決定」的案子時,都值得放在心裡。

連開會都可以省略:第 38 條第 2 項的兩段設計

第 2 項把程序寫得很鬆,而且是刻意的。

第一段:會議由 FIFA 主席召集。這是常態。

第二段:若無法在適當期間內召集會議,決定得以其他通訊方式做成,且此類決定具立即法律效力。 條文沒有規定「其他通訊方式」是什麼,也沒有規定最低人數或表決門檻。實務上,這意味著一個停權決定可以在沒有任何人碰面的情況下於當日生效。

第三段是唯一的程序拘束:主席須立即將主席團所做的決定通知理事會。 注意這裡的義務主體是主席個人,而且用的是「立即」(immediately)。這一句是第 3 項追認機制能夠運作的前提——理事會得先知道有事發生,才有東西可以追認。

立即生效、事後追認:章程裡的兩層「先斬後奏」

第 38 條第 3 項只有一句:主席團所做的一切決定,須由理事會於下次會議追認。

把第 2 項與第 3 項並排看,會發現這是一組完整的設計:

  • 先讓決定產生效力(第 2 項)——因為有些事等不了。
  • 再把合法性的最終確認交還原本有權的機關(第 3 項)——因為權力本來就不是主席團的。

追認不是生效要件,而是事後的權力回收。 這個結構在《FIFA 章程》裡不是孤例。本站先前寫過的第 16 條停權也是同一套邏輯:理事會可以不經大會表決立即暫時停權某個會員協會,但該停權效力只持續到下一屆大會,要繼續就得由大會確認。

於是 FIFA 的緊急決定其實有兩層:主席團向理事會借權,理事會向大會借權。 兩層都是先生效、後補確認;兩層借的都不是自己的東西。

至於理事會若不予追認會發生什麼,第 38 條沒有寫——沒有規定法律效果、沒有規定是否溯及既往、也沒有規定追認的表決門檻。本站已於章程全文核對,確認這是條文留白,不以推測填補。

主席不在、成員有利益衝突:第 4、5 項的兩條備援

第 4 項處理主持人缺位:主席無法出席時,由「能夠出席的任職最久副主席」代理主席,並擔任該次會議的主持人。判準是任職年資,不是職位高低,也不是主席指定。

第 5 項處理成員缺位,寫得比第 4 項細:主席得為無法出席、或有利益衝突的成員指定代理人,但代理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 本身是理事會成員
  2. 與被代理者屬於同一個洲際足聯

第二個條件是關鍵。它確保主席在行使指定權時,不會改變主席團的洲際組成——代理人可以換人,但不能換洲。前一節算出來的「一洲一席」結構,因此在任何代理情形下都維持不變。這是章程用一個看似技術性的條件,守住一個結構性的設計。

主席團實際做過什麼?2026 年 6 月 24 日那一天

制度條文要落地,得看它用在誰身上。FIFA 官方在 2026 年 6 月 24 日發布的一則公告,一次公布了主席團的三項決定,剛好涵蓋三種完全不同的事項型態:

決定事項型態本站相關文章
指派亞塞拜然主辦首屆 FIFA U-15 世界盃暨嘉年華,並確認賽期為 10 月 22 日至 31 日賽事安排(第 34 條第 10 項權限)首屆 U-15 世足賽與中華隊
核准 FIFA 東協盃的賽事規章規章核准FIFA 東協盃解析
依章程第 14 條第 1 項(i)與第 3 項,以第三方干預為由即刻停權全尼泊爾足球協會會籍處分會員協會停權第 16 條

三項決定裡有兩項值得多看一眼。

U-15 世界盃那一項,公告寫明賽事本身是由理事會在 2025 年 12 月核准設立的,主席團做的只是「指派主辦國並確認賽期」。東協盃也一樣:賽事的導入由理事會 2026 年 3 月的會議同意,主席團核准的是賽事規章。兩件事的分工完全一致——理事會決定「要不要做」,主席團在空檔裡補上「在哪裡做、什麼時候做、照什麼規則做」。

尼泊爾那一項則示範了另一端。公告引用的是章程第 14 條第 1 項(i)——會員協會有義務「獨立管理其事務,並確保其事務不受任何第三方影響」——以及第 14 條第 3 項:違反該款得予制裁,即使該第三方影響並非該會員協會的過失。用的是「即刻停權」(with immediate effect),正是第 38 條第 2 項「立即法律效力」的具體樣貌。

這跟台灣有什麼關係?中華隊 10 月要踢的那場賽事

對台灣讀者來說,主席團不是一個遙遠的瑞士名詞。

中華隊將參加的首屆 FIFA U-15 世界盃暨嘉年華要飛去哪個國家、哪幾天比賽,就是主席團在 2026 年 6 月 24 日決定的。FIFA 官方公告寫得很清楚:主辦國亞塞拜然是「經與建議主辦方諮詢並考量既有國際賽曆」之後,由理事會主席團確認賽期為 10 月 22 日至 31 日。

再往前一步:這項賽事本身之所以存在,是因為理事會在 2025 年 12 月核准設立一項面向男女子 U-15 的新賽事。也就是說——

  • 理事會:決定辦一個 U-15 世界盃(2025 年 12 月)。
  • 主席團:決定在亞塞拜然辦、10 月 22 日至 31 日辦(2026 年 6 月 24 日)。
  •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據此完成兩階段選拔、9 月 15 日公布最終 14 人名單。

一條從瑞士蘇黎世的七人決定,走到台灣一群 2011、2012 年出生的孩子手上的完整鏈條。制度不是背景音,它決定了那班飛機飛去哪裡。

主席團會不會變成繞過理事會的後門?章程把線畫在哪裡

這是讀完第 38 條最自然的疑問:一個七人機關,可以不開會、決定立即生效——那理事會還有什麼用?

章程實際上畫了三條線,而且三條都寫在條文裡:

  1. 事項不能超出理事會權限(第 1 項)。理事會沒有的權,主席團也沒有。
  2. 必須有時間壓力(第 1 項)。條文要求的是「需要立即決定」,不是「順便決定」。
  3. 一切決定都要被追認(第 3 項)。沒有任何一項決定可以永遠停在主席團階段。

第一條線的效果最明確,而且有現成的例子可以檢驗:世界盃主辦國。第 34 條第 10 項把 FIFA 賽事決賽圈的地點、日期與各洲參賽隊數交給理事會決定,卻在同一項裡明文排除世界盃與女足世界盃決賽圈的主辦國家——那兩項須由大會投票

所以同樣是「決定在哪裡辦」,主席團可以拍板 U-15 世界盃的主辦國,卻絕對碰不到世界盃的主辦國。差別不在賽事大小,而在權限的歸屬機關:前者本來就是理事會的權,後者本來就是大會的權。第 38 條第 1 項那句「理事會權限範圍內」,在這裡不是抽象原則,而是一條可以逐案驗證的界線。

大會、理事會、主席團:三層決策機關對照

項目大會(Congress)理事會(Council)理事會主席團(Bureau)
法源第 24 條以下第 33、34 條第 38 條
組成全體會員協會37 人(1+8+28)最多 7 人
產生方式會員協會派代表大會選主席、洲際大會選其餘全部依職務當然任職
典型職權入會、停權、除名;世界盃主辦國策略方向、賽事地點與日期、任命秘書長理事會權限內的緊急事項
開會節奏每年一次常會章程未規定頻率不定期,且可不開會
決定效力決議時生效決議時生效立即生效,事後追認

這張表裡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空格:《FIFA 章程》並未規定理事會多久必須開一次會。 本站以章程全文逐處核對,提及「理事會會議」的只有三處——第 35 條第 4 項(主席主持理事會會議)、第 38 條第 1 項(兩次會議之間)、第 38 條第 2 項(主席召集主席團會議),沒有任何一處訂出頻率或最低次數。

這件事的意義是:主席團要被動用得多頻繁,實際上取決於理事會開會的節奏,而那個節奏章程沒有管。 「兩次會議之間」這個條件,因此並不是一個固定長度的空窗期。

明確保留(本站未能查證者,一律不寫入為已確認事實)

  1. 理事會不予追認時的法律效果:第 38 條第 3 項只規定「須由理事會於下次會議追認」,未規定否決的後果、是否溯及既往、追認的表決門檻。本站在章程全文中未找到對應條款,不推測。
  2. 主席團歷來決定的完整清單:FIFA 未提供可檢索的主席團決議彙編,本站僅就查得到的官方公告舉例,不宣稱本文列舉即為全部。
  3. 主席團的實際開會頻率與近年決定件數:無官方統計,不估算。
  4. 尼泊爾停權案的最新狀態:本站查得的 FIFA 官方公告為 2026 年 6 月 24 日的停權決定,截至本文發稿,未見 FIFA 官方發布該案解除停權的公告;本站亦未取得該案是否已經理事會追認的紀錄,兩者皆不以媒體報導代替官方文件。
  5. 現任六大洲際足聯主席的姓名:屬會隨時間變動的人事資訊,本文只寫職務、不寫姓名,以免成為過期內容。
  6. 本文所據版本:《FIFA 章程》2024 年 5 月版。本站無法確認 2025 或 2026 年是否另有更新版本,如有更新,以 FIFA 官方最新版為準。

常見問題 FAQ

FIFA 理事會主席團是什麼?

FIFA 理事會主席團(Bureau of the Council)是《FIFA 章程》第 38 條設立的緊急決策機關,處理「屬於理事會權限範圍內、且在理事會兩次會議之間需要立即決定」的一切事項。它不是常設的執行單位,也不是一個新的權力層級——它的權限完全來自理事會,只是把行使時機挪到理事會沒有在開會的那段空檔。

主席團有幾個人?誰是當然成員?

章程第 38 條第 1 項寫「最多七名成員」,並指明 FIFA 主席與六大洲際足聯(AFC、CAF、Concacaf、CONMEBOL、OFC、UEFA)的主席為當然成員(ex officio)。也就是說七個席次全部由職務決定,沒有一席是選出來的。條文寫的是上限而非定額,因此當某個洲際足聯主席出缺時,主席團仍可在人數不足七人的情況下運作。

主席團的決定什麼時候生效?

立即生效。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會議由 FIFA 主席召集;若無法在適當期間內召集會議,決定得以其他通訊方式做成,且「此類決定具立即法律效力」(shall have immediate legal effect)。同一項並要求主席須立即將主席團所做的決定通知理事會。制度上,一個足協可以在沒有任何實體會議的情況下,於當日被停權。

決定既然已經生效,為什麼還要理事會追認?

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主席團所做的一切決定,均須由理事會於下次會議追認(ratified)。這條與第 2 項合起來是一組刻意的設計:先讓決定能夠即刻產生效力,再把合法性的最終確認留給原本有權的那個機關。追認不是生效要件,而是事後的權力回收——主席團借走的是理事會的權限,理事會保留最後說法。

如果理事會不追認,已經生效的決定會怎麼樣?

《FIFA 章程》第 38 條沒有寫。條文只規定「應由理事會於下次會議追認」,並未規定追認遭否決時的法律效果、是否溯及既往,也沒有規定追認的表決門檻。本站在章程全文中未找到對應條款,因此不推測,亦不引用二手說法——這是一個條文本身留白的地方。

主席團的席次分配和理事會一樣嗎?

完全不一樣,而且差距很大。理事會依第 33 條共 37 人,各洲席次不均:UEFA 有 3 名副主席加 6 名成員共 9 席,OFC 只有 1 名副主席加 2 名成員共 3 席。到了主席團,六大洲際足聯各由其主席佔 1 席,完全均等。同一套權限,在正式會議裡按洲際規模分配,在緊急通道裡卻是一洲一席。

主席不能出席、或某個成員有利益衝突時怎麼辦?

章程各有規定。第 38 條第 4 項:主席無法出席時,由能夠出席的「任職最久的副主席」代理主席並擔任該次會議的主持人。第 38 條第 5 項:主席得為無法出席或有利益衝突的成員指定代理人,但代理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本身屬於理事會成員,且與被代理者屬於同一個洲際足聯。代理人不能跨洲。

主席團實際上做過哪些決定?

FIFA 官方 2026 年 6 月 24 日的公告一次公布了三項:指派亞塞拜然主辦首屆 FIFA U-15 世界盃暨嘉年華並確認賽期為 10 月 22 日至 31 日、核准 FIFA 東協盃的賽事規章,以及依章程第 14 條第 1 項(i)與第 3 項,以第三方干預為由即刻停權全尼泊爾足球協會。三項分屬賽事安排、規章核准與會籍處分,剛好對應主席團權限的三種型態。

主席團可以決定世界盃的主辦國嗎?

不行。第 38 條第 1 項把主席團的權限限定在「理事會的權限範圍內」,而第 34 條第 10 項雖然把 FIFA 賽事決賽圈的地點、日期與各洲參賽隊數交給理事會,卻明文排除世界盃與女足世界盃決賽圈的主辦國家——那兩項須由大會投票。理事會自己都不能決定的事,主席團當然也不能。這是權限邊界最清楚的一條線。

這件事跟台灣球迷有什麼關係?

有直接關係。中華隊將參加的首屆 FIFA U-15 世界盃暨嘉年華,主辦國亞塞拜然與賽期都不是理事會在正式會議上定的,而是主席團在 2026 年 6 月 24 日拍板的;賽事本身則由理事會在 2025 年 12 月核准設立。換句話說,中華隊 10 月要飛去哪裡、哪幾天比賽,是七個人在理事會兩次會議之間做出的決定。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與查證說明

  • 《FIFA 章程》(FIFA Statutes):FIFA 官方數位資料庫提供之 2024 年版 PDF,署名為主席 Gianni Infantino、秘書長 Mattias Grafström。本文逐條核對第 14 條(會員協會之義務,含第 1 項(i)與第 3 項)、第 33 條(理事會之組成與洲際席次分配全六項)、第 34 條(理事會之職權全十三項,特別是第 10 項)、第 35 條(主席)、第 38 條(理事會主席團)全五項,以及定義條款第 10 項對「理事會主席團」之定義。本文關於「章程未規定理事會開會頻率」之陳述,係以全文檢索「理事會會議」相關字串後逐處核對而得。
  • 2026 年 6 月 24 日主席團三項決定:FIFA 官方公告〈Bureau of the Council appoints Azerbaijan as host of FIFA U-15 World Cup & Festival 2026™〉,2026 年 6 月 24 日,刊於 inside.fifa.com。本文所引「理事會 2025 年 12 月核准設立該賽事」「主席團指派亞塞拜然並確認賽期為 10 月 22 日至 31 日」「主席團核准 FIFA 東協盃規章、該賽事之導入由理事會 2026 年 3 月會議同意」「依第 14 條第 1 項(i)與第 3 項即刻停權全尼泊爾足球協會」均出自此文,本站已取得該頁原文。
  • 中華隊參賽進度:引自本站〈FIFA 首屆 U-15 世足賽〉一文之查證結果,該文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官方公告與國際足總官方新聞稿交叉核對。
  • 停權與接管制度之對照:引自本站〈章程第 16 條停權〉與〈正常化委員會〉兩文之查證結果,該二文均以同一份《FIFA 章程》2024 年版為一手依據。
  • 本文所有制度描述均來自上述官方文件;凡本站未能核對者,一律列入〈明確保留〉,不以推測補足。條文為原則性規範,個案適用以 FIFA 有權機構之決定為準。

作者:WorldCupFIFA 世界盃足球賽分析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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