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足的 211 個席次怎麼進去?FIFA 會員協會入會程序全解析:一國一會、洲際足聯先過關、大會投票才算數
FIFA 入會(admission)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足球協會,經所屬洲際足聯查核、理事會認定要件、最後由 FIFA 大會投票通過,正式成為 FIFA 會員協會的程序。 依據是《FIFA 章程》第 10 條至第 12 條,以及同一份文件所附《章程施行細則》第 1 條與第 2 條。
本站這條線前面幾篇寫的都是「進來以後會發生什麼事」——足協被接管、會籍被停權、官員被查辦。這一篇往前推到最起點:那 211 個席次,當初是怎麼進去的。
FIFA 入會制度:基本資料一次看
| 項目 | 內容 |
|---|---|
| 法源 | 《FIFA 章程》第 10、11、12 條;《章程施行細則》第 1、2 條 |
| 決定機關 | 大會(Congress),且只能依理事會的建議為之(第 10 條) |
| 前置條件 | 必須已是六大洲際足聯之一的會員(第 11 條第 2 項) |
| 申請方式 | 書面向 FIFA 秘書處提出(第 11 條第 3 項) |
| 必附文件 | 該協會具法律效力的章程,且須含三項強制條款(第 11 條第 4 項) |
| 生效時點 | 獲准入會即取得全部權利義務,代表立即可投票與被選舉(第 12 條第 2 項) |
| 目前會員數 | 211 個會員協會 |
| 最近一次入會 | 2016 年 5 月 13 日,科索沃與直布羅陀 |
三個硬門檻:一國一會、先過洲際足聯、章程要寫進三句話
第 11 條把入會資格拆成三層,缺一層就不用談程序。
第一層:你得管這個國家「所有形式」的足球。 第 11 條第 1 項的用語是「任何負責組織與監督其國家境內所有形式足球的協會」,可以成為會員協會。條文並且建議會員協會把所有足球相關利害關係人納入自己的組織架構。同一項最後一句是那句關鍵限制:每個國家只承認一個協會為會員協會(第 5 項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層:你得先是洲際足聯的會員。 第 11 條第 2 項:「只有當一個協會目前已經是某個洲際足聯的會員時,才允許其成為會員。」這一句把 FIFA 的入會大門移到了洲的層級——FIFA 不受理沒有洲際足聯背書的申請。同項後段並授權理事會得就入會程序另訂規則。
第三層:你的章程裡要寫進三句話。 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申請時必須檢附該協會具法律效力的章程,且章程須包含下列強制條款:
| 款次 | 章程必須寫進去的內容 |
|---|---|
| (a) | 隨時遵守 FIFA 與所屬洲際足聯的章程、規定與決定 |
| (b) | 遵守現行有效的足球規則(Laws of the Game) |
| (c) | 承認《FIFA 章程》所定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 |
這三句話為什麼重要?因為它們是 FIFA 整套治理結構的接點。一個協會把這三句寫進自己的章程,等於同時把紀律處分、資格檢核與爭議終審管道一次接上——入會不是簽一張加入書,是把 FIFA 的規則體系裝進自己的內部法。
入會怎麼走:四個關卡,決定權在大會不在 FIFA 總部
《章程施行細則》第一章只有兩條,卻把流程定死了。
- 書面申請。第 11 條第 3 項:有意成為會員的協會,以書面向 FIFA 秘書處提出。
- 洲際足聯出「最終報告」。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項:理事會應依該洲際足聯的最終報告,決定申請協會是否符合入會要件。
- 理事會認定並向大會提請。第 12 條第 1 項:理事會向大會請求准予或不准予該協會入會;申請協會得向大會陳述其申請理由。
- 大會表決。第 10 條:大會決定是否准予入會、停權或除名,且僅能依理事會之建議為之。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項補上時程:要件符合者,由下一屆大會決定是否准予入會。
這裡有一個中文圈常見的誤解值得挑明:入會不是 FIFA「批准」的,是 211 個現任會員投票決定的。 理事會握有把關與提案權——沒有理事會的建議,大會連表決都不能做——但真正把票投下去的,是既有的會員協會自己。用一句話概括:FIFA 的新成員由舊成員投票產生,行政機關只能提案,不能拍板。
至於施行細則第 1 條本身,只有短短一句:「理事會得以特別規則訂定入會程序。」也就是說,上面這條路徑是章程層級的骨架,細節可由理事會另訂規則填充。本站未能取得該份特別規則的現行文本,此點併予敘明。
還沒入會之前呢?臨時會員可以打洲際賽,但打不到世界盃
申請案在跑的期間,申請者不是完全懸空。第 22 條第 3 項(g)規定,洲際足聯的權利義務之一,是依 FIFA 的建議,給予申請入會的協會「臨時會員」(provisional member)地位。
| 臨時會員 | 可以 | 不可以 |
|---|---|---|
| 賽事 | 參加該洲際足聯的賽事 | 參加 FIFA 的決賽圈賽事 |
| 會務 | 出席該洲際足聯的會議 | — |
| 其他權利義務 | 由該洲際足聯自己的章程與規定決定 | — |
這一款把「入會中」和「已入會」之間的落差講得很具體:臨時會員可以在自己的洲踢球,卻踢不到世界盃。 對一個剛成立的足協來說,這意味著即使洲際足聯已經接納它,只要 FIFA 大會那一票還沒投下去,世界盃這條路就是關著的。
入會的那一刻起:權利、義務,還有一年最多 1,000 美元
第 12 條第 2 項寫得很乾脆:新會員協會一經准予入會即取得會員的權利與義務,其代表立即具有投票權與被選舉權。沒有觀察期、沒有見習期。
取得的權利是第 13 條那七項:參加大會、提案列入大會議程、提名 FIFA 主席與理事會候選人、依《FIFA 治理條例》參與並投票於所有 FIFA 選舉、參加 FIFA 主辦的賽事、參加 FIFA 的協助與發展計畫,以及章程與其他規定所生的其他權利。第三項與第四項特別值得注意——新會員從第一天起就握有主席選舉的提名權與投票權,這也是為什麼 FIFA 的席次政治從來不是小事。
同時承擔的是第 14 條第 1 項那一長串義務,其中幾條最常在實務上出問題:
- (c) 繳納會費;
- (e) 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自己的最高權力暨立法機關;
- (g) 設立直屬於該會員協會的裁判委員會;
- (i) 依第 19 條獨立管理自身事務,確保不受任何第三方影響。
最後一項就是後來多數停權案的起點——本站在停權那一篇已經寫過,第三方干預是 FIFA 動用第 16 條最常見的事由。入會條件和停權事由其實是同一組條文的正反面:進來時承諾的獨立性,做不到就是被停權的理由。
至於錢,第 56 條意外地樸素:年費每年 1 月 1 日到期;新會員當年度的會費,須在通過其入會案的那屆大會閉幕後 30 日內繳清。金額由大會每四年依理事會建議訂定,所有會員協會一律相同,且不得超過 1,000 美元。
這個數字放在 FIFA 的財務結構裡幾乎沒有意義——FIFA Forward 發展計畫一個週期發給單一會員協會的金額是百萬美元級別。會費不是 FIFA 的收入來源,是會籍的形式要件。 真正的金流方向是反過來的:從 FIFA 流向會員協會,不是從會員協會流向 FIFA。
最近一次入會是十年前:2016 年的科索沃與直布羅陀
依 FIFA 官方在第 66 屆大會(2016 年 5 月 13 日,墨西哥市)後發布的會議紀要,該屆大會依理事會建議確認了兩案:
| 申請協會 | 贊成 | 反對 | 入會序號 |
|---|---|---|---|
| 科索沃 | 141 | 23 | 第 210 個會員 |
| 直布羅陀 | 172 | 12 | 第 211 個會員 |
FIFA 同時載明,兩個協會均取得參加 2018 年世界盃資格賽的資格,並由歐足聯研議如何將兩者納入資格賽賽制。這兩筆就是「211」這個數字的最後兩塊拼圖——此後 FIFA 對外的會員數表述一直是 211,未再變動。
多家國際媒體在報導直布羅陀一案時提到,該案此前經過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裁決,要求 FIFA「不得延遲」接納直布羅陀為正式會員。本站未能取得該裁決的原始文件,此處僅以媒體報導層級敘明,不作為制度描述的依據。
為什麼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可以各派一隊打 2026 世足?
這是「一國一會」原則最著名的例外,而且它不是慣例,是白紙黑字的條文。
第 11 條第 5 項:「四個英國協會應各自被承認為 FIFA 的獨立會員協會。」 第 6 項再補一句:本條不影響既有會員協會的地位。
也就是說,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各有一張大會選票、各自參加世界盃資格賽,依據的不是歷史默契,而是章程明文。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在2026 世界盃 48 隊名單裡,同一個主權國家底下會出現不只一支球隊——FIFA 的會籍單位從來就不是「國家」,而是「協會」。 這一點也讓另一類會員得以存在:像庫拉索這樣的非主權地區,只要有一個負責該地所有形式足球的協會、並已加入洲際足聯,制度上就具備成為會員協會的條件。(庫拉索會籍的具體取得方式涉及荷屬安地列斯解散後的會籍處理,本站未取得 FIFA 對此的條文說明,列入下方保留。)
台灣落點:同一套程序,被逐條寫進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章程裡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CTFA)是 FIFA、亞足聯與東亞足球聯盟的會員協會。翻開它自己的章程,會發現 FIFA 那一套入會程序被複製了一遍——只是主體從「國家足協 vs FIFA」換成「地方足委會 vs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 項目 | 《FIFA 章程》 |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章程》 |
|---|---|---|
| 誰決定入會 | 第 10 條:大會決議,依理事會建議 | 第九條第 1 項:入會、停權與撤銷會員資格由會員大會決議 |
| 申請方式 | 第 11 條第 3 項:書面向秘書處 | 第十條第 2 項:填申請表向秘書處提出 |
| 章程必附條款 | 第 11 條第 4 項:遵守章程、遵守足球規則、承認 CAS | 第十條第 3 項 b、c、d 款:同樣三項,另加不受外力控制等聲明 |
| 誰提案、申請人能否說明 | 第 12 條第 1 項:理事會提請大會,申請人得陳述理由 | 第十一條第 2 項: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請單位有權解釋其入會原因 |
| 生效時點 | 第 12 條第 2 項:獲准即享權利,代表立即可投票被選舉 | 第十一條第 3 項:獲准後立刻享有全部權利義務,包括參選與投票權利 |
| 新會員會費期限 | 第 56 條第 1 項:入會大會閉幕後 30 日內 | 第六十六條第 1 項:入會申請通過後 30 日以內 |
連「30 日」這個數字都是一樣的。這不是巧合——第 14 條第 1 項(f)要求會員協會「制定符合本章程所定要求的章程」,所以會員協會的章程本來就被設計成 FIFA 章程的在地版本。
對台灣讀者來說,這件事的實際意義是:你在新聞裡讀到的那些 FIFA 條文,並不是遙遠的瑞士內規。 同樣的結構、同樣的用語、甚至同樣的天數,就寫在自己國家足協的章程裡。
站方觀點:入會門檻真正嚴的地方,不在門檻本身
把第 11 條讀完會有一種錯覺——門檻好像很低:管好本國足球、加入洲際足聯、章程寫進三句話,就這樣。
但真正決定成敗的不是這三項,是流程的兩端。前端,洲際足聯的「最終報告」是理事會唯一的認定依據,一份不利的報告等於在 FIFA 的門口就被攔下,而章程沒有規定洲際足聯必須在多久之內出具報告。後端,大會投票是政治程序,不是資格審查——科索沃拿到 141 票、直布羅陀拿到 172 票,這 31 票的差距與兩者的組織能力無關。
所以評估一套入會制度嚴不嚴,不要數它列了幾項要件,要看兩件事:認定要件的那份報告由誰出,以及最後那一票由誰投。 在 FIFA 這套制度裡,答案分別是洲際足聯與既有的 211 個會員——申請者要說服的從來不是 FIFA 這個機構,而是已經在裡面的人。
明確保留
本站對以下四點未能完成核對,一律不以推測補足:
- 是否存在 2024 年 5 月版之後的新版章程——本站取得的是署名 Infantino/Grafström 的 2024 年 5 月版,未能確認 2025 或 2026 年是否另有修訂。
- 理事會依第 11 條第 2 項、施行細則第 1 條所訂的入會程序「特別規則」全文——本站未取得該份文件,故本文僅描述章程層級的程序骨架。
- 2016 年之後是否曾有新入會或會籍異動案——FIFA 對外仍以 211 個會員協會表述,本站據此判斷未再新增,但未逐屆核對每一次大會議程。
- 庫拉索會籍的取得方式——涉及荷屬安地列斯 2010 年解散後的會籍處理,本站未取得 FIFA 就此事的條文依據說明,故正文未寫入具體年份與法律性質。
另《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章程》部分,本站取得的版本於第七十八條載明「105 年 2 月 20 日第 11 屆第 4 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 105 年 6 月 23 日備查」,是否另有更新版本未能確認。
常見問題 FAQ
一個國家可以有兩個 FIFA 會員協會嗎?
原則上不行。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每個國家只承認一個協會為會員協會,而且這個協會必須負責組織與監督該國所有形式的足球。唯一例外是同條第 5 項的四個英國協會。
加入 FIFA 之前一定要先加入洲際足聯嗎?
是。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只有已經是某洲際足聯會員的協會,才允許成為 FIFA 會員;施行細則第 2 條進一步要求理事會依洲際足聯的最終報告認定要件。
入會是 FIFA 主席或理事會批准的嗎?
都不是。第 10 條規定入會由大會決定,且只能依理事會的建議為之。理事會負責認定要件並提案,投票的是 211 個會員協會。
還沒正式入會的協會可以打世界盃資格賽嗎?
不行。第 22 條第 3 項(g)的臨時會員身分可以參加洲際足聯的賽事與會議,但明文排除參加 FIFA 的決賽圈賽事。
當 FIFA 會員協會一年要繳多少錢?
最多 1,000 美元,所有會員一律相同(第 56 條第 2 項)。新會員當年度會費須於通過入會案的大會閉幕後 30 日內繳清(第 1 項)。
最近一次有新會員加入 FIFA 是什麼時候?
2016 年 5 月 13 日第 66 屆大會,科索沃(141:23)與直布羅陀(172:12)分別成為第 210、211 個會員協會。
這套程序跟台灣有關係嗎?
有。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章程第九、十、十一、六十六條,與 FIFA 章程第 10、11、12、56 條逐條對應,連新會員繳費的 30 日期限都相同。
資料來源與查證說明
- 《FIFA 章程》(FIFA Statutes):FIFA 官方數位資料庫提供之 2024 年 5 月版 PDF(封面載明「MAY 2024 EDITION」),署名為主席 Gianni Infantino、秘書長 Mattias Grafström。本文逐條核對第 10 條(入會、停權與除名)、第 11 條(入會)全六項、第 12 條(申請之請求與程序)全二項、第 13 條(會員協會之權利)、第 14 條第 1 項(會員協會之義務)、第 22 條第 3 項(g)(洲際足聯之權利義務/臨時會員)、第 56 條(會費)全二項,以及同一份文件所附《章程施行細則》第一章第 1 條(申請入會)與第 2 條(洲際足聯)。依本站既有查證規則,先核對署名與版本日期,再讀條文內容。
- 2016 年科索沃與直布羅陀入會:FIFA 官方〈66th FIFA Congress, Mexico City 2016〉(2016 年 5 月 13 日)載明大會依理事會建議確認兩案,並記載票數與「第 210、211 個會員」之表述;同一事實另經美聯社當日發稿之多家媒體轉載交叉核對,票數與序號一致。
- 直布羅陀案的體育仲裁法庭裁決:僅見於媒體報導轉述,本站未取得裁決原始文件,故正文明確標示為媒體報導層級,不作為制度描述依據。
-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章程: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官方網站提供之章程 PDF,第七十八條載明通過與備查日期。本文逐條核對第九條、第十條(含第 3 項全十款)、第十一條全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六十六條。
- FIFA 目前會員數 211:依 FIFA 2026 年 7 月官方公告對會員協會之表述。本站未逐屆核對每一次大會議程。
- 本文所有制度描述均來自上述官方文件;凡本站未能核對者,一律列入〈明確保留〉,不以推測補足。條文為原則性規範,個案適用以 FIFA 有權機構之決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