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足紅牌停賽幾場是誰決定的?FIFA 紀律規章的處分階梯、追加處分與申訴管道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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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制與規則

FIFA 紀律規章資訊圖:紅牌自動停賽一場、第 14 條最低停賽場次階梯與紀律委員會到上訴委員會再到 CAS 的申訴路徑

世界盃紅牌至少停賽一場,這句話的出處既不是競賽規則,也不是賽會規章。 它寫在第三份文件——FIFA 紀律規章(FIFA Disciplinary Code)第 66.4 條。這份文件決定的是「判決之後會發生什麼」:停賽幾場、誰來決定、罰多少錢、能不能申訴、沒服完的停賽跑到哪裡去。中文圈幾乎沒有把它單獨講清楚過,於是產生一堆看似無解的疑問:為什麼同樣是紅牌,有人停一場、有人停十場?為什麼裁判當場沒看到的動作,一個月後還會被追加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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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的世界盃賽制與規則總覽之下,已經有將近三十篇單條規則的解析。上一篇競賽規則與賽會規章的分界處理了「規則是誰訂的」,這一篇補上那張圖裡缺的第三塊:罰則。 全文依 FIFA 官方公布、2026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紀律規章最新版原文整理,並與 FIFA 官方在 2026 年 7 月 29 日發布的世界盃紀律案公告交叉對照,查閱日期為 2026 年 9 月 10 日。

規則之外的第三份文件:FIFA 紀律規章是什麼

FIFA 紀律規章(FIFA Disciplinary Code,簡稱 FDC)是指 FIFA 訂定的一份獨立法規,規範違紀行為的種類、處分的下限與上限、由哪個機構審理、以及當事人如何申訴。 它不管比賽怎麼踢,只管比賽之後怎麼算帳。

三份文件的分工可以用一句話記住:

文件誰訂的管什麼典型內容
競賽規則(Laws of the Game)IFAB比賽怎麼踢、怎麼判什麼行為該出紅牌
賽會競賽規章賽事主辦者(世界盃為 FIFA)這個賽事怎麼辦黃牌何時清空、報幾人
紀律規章(FDC)FIFA判完之後怎麼罰停賽幾場、罰多少、怎麼申訴

紀律規章的適用範圍寫在第 2 條:適用於 FIFA 主辦的每一場比賽與每一項賽事,並適用於違反 FIFA 章程目標的行為。它同時是各國足協的最低標準——第 75 條要求各會員協會自己的紀律規章必須符合這份文件的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第 6 條列出的處分種類遠不只停賽:對「自然人」可以是停賽場次或期間、禁入更衣室與球員席、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相關的活動、社區足球服務;對「法人」(協會、俱樂部)則可以是空場比賽、限制觀眾人數、中立場地、扣分、降級、逐出賽事、判定失格、重賽等。第 6.4 條給了罰款的一般範圍:不得低於 100 美元、不得高於 1,000,000 美元,但特定條文可以突破這個區間。

紅牌自動停賽一場,法源在第 66.4 條

這是最常被寫錯出處的一句話,值得單獨釐清。

IFAB 競賽規則第 12 條只規定「什麼行為構成紅牌」,第 3 條規定被驅逐者必須離開比賽場地周邊與技術區域——條文到此為止,沒有任何一個字提到停賽幾場。 停賽是紀律規章的事:

第 66.4 條:被驅逐離場自動導致下一場停賽。FIFA 司法機構得另外課予追加停賽場次與其他紀律處分。

換句話說,紅牌帶來的是一場自動停賽+一個尚未確定的追加空間。自動的那一場不需要任何人開會,紅牌成立就成立;追加的部分才是紀律委員會的工作。

第 66 條同時規定了停賽期間的具體限制,這部分很少被中文報導提到:服停賽的球員可以坐看台,但不得坐在緊鄰比賽場地的位置,賽前與賽中不得進入更衣室、球員通道或技術區域,不得參加賽前熱身,不得坐在球員席;終場哨後才可以回更衣室與隊友會合。教練團被停賽則更嚴格——賽前與賽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參賽人員聯絡。被驅逐者與服停賽者一律不得出席賽後記者會。

停賽場次的階梯:第 14 條的十二種情形

「為什麼有人停一場、有人停十場」的答案,全部寫在第 14.1 條。這一條用十二個款項把違紀行為排成一道階梯,每一款給的是最低場次

條款行為最低停賽
a以犯規阻止對手進球或明顯得分機會(DOGSO)而被驅逐1 場
b對對手或非裁判人員的非運動員精神行為至少 1 場或適當期間
c教練團因言語或動作異議被驅逐至少 1 場
d故意領取黃牌或紅牌(含為了在特定場次停賽或洗白紀錄)至少 1 場
e嚴重犯規行為(serious foul play)至少 2 場
f以任何方式挑釁現場觀眾至少 2 場
g意圖誘使裁判做出錯誤判決,或順勢利用其誤判至少 2 場或特定期間
h暴力行為(violent conduct)至少 3 場
i攻擊對手或非裁判人員(含肘擊、拳打、腳踢、咬人、吐口水、毆打)至少 3 場或適當期間
j對裁判的非運動員精神行為至少 4 場或適當期間
k恐嚇或威脅裁判至少 10 場或適當期間
l攻擊裁判(含肘擊、拳打、腳踢、咬人、吐口水、毆打)至少 15 場或適當期間

這張表最重要的性質是「下限」而不是「定額」。 第 25 條規定,司法機構要依違紀行為的客觀與主觀要素、並衡量加重與減輕情事來決定處分的種類與幅度;第 26 條則把「累犯」明訂為加重事由——停賽兩場以下的違紀在一年內再犯、涉及秩序與安全的在兩年內再犯、涉及操縱比賽或貪腐的在十年內再犯、其餘一律三年內再犯,都算累犯。第 25.4 條同時保留了另一個方向的彈性:司法機構得減輕處分,甚至完全免除。

另外兩點很容易被忽略。第一,第 14.2 條規定,b、f、j、k 四款的行為即使發生在場外(包括社群網站上)也照樣適用。第二,歧視與種族辱罵另有第 15 條,最低就是停賽十場或特定期間——比暴力行為還重。

停賽場次怎麼算才算服完

這是實務上最容易誤會的一段,第 14.3 條寫得很直接:

以場次計算的停賽,只有該隊實際踢過的比賽計入執行。球員不需要被列入該場的球員名單,該場停賽即視為已服完。

兩層意思。第一層,沒踢的比賽不算——賽事因故沒開打,停賽不會憑空少一場。第二層,不需要「本來會入選」才算服完,這一點杜絕了「反正他也不會被徵召,所以沒有真的被罰到」的爭議。

第 66.5 條與第 66.6 條處理比賽出事的情況:即使紅牌那場後來被中止、取消、判定失格或重賽,自動停賽與追加停賽仍然要服完;反過來,如果一場比賽被中止、取消或判定失格,只有在停賽球員所屬球隊「不需要為該情況負責」時,該場才算服完一場停賽。第 66.7 條則規定,若比賽因球員不具資格而被追溯判定失格,相關停賽視為不再懸而未決。

世界盃沒服完的停賽會帶到哪裡?第 69.2 條 a 款

這一條是本篇對台灣讀者最實用的部分。

一般原則寫在第 69.1 條:每一項停賽都會從同一賽事的這一輪順延到下一輪。 問題是,如果球隊被淘汰、或那已經是賽事的最後一場(例如決賽),停賽要往哪裡跑?

第 69.2 條按賽事類型列出了一份對照清單,其中 a 款就是世界盃:

賽事未服完的停賽順延到
世界盃、女子世界盃該代表隊的下一場正式比賽
世俱盃該俱樂部的下一場正式比賽
洲際代表隊賽事該代表隊的下一場正式比賽
友誼賽該代表隊的下一場友誼賽
有年齡限制的賽事同年齡層的下一場正式比賽(無法服完時再依條文順延)

這解釋了一件每屆世界盃結束後都會發生、但很少被說清楚的事:決賽的處分不會隨著賽事落幕而消失,它會直接吃掉國家隊未來的賽程。 第 69.3 條還處理了一個特殊情形:地主隊因為不必打資格賽、下一場正式比賽就是下一屆會內賽時,停賽改順延到該隊的下一場友誼賽——避免「四年後才罰得到」。

另外兩條補充值得記住:第 69.4 條規定,因為累積黃牌而來的停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跨賽事順延(只有紅牌與紀律處分會跨);第 69.6 條規定,需要跨賽事順延的停賽,即使當事人身分在期間內改變(球員轉任教練或反之)也必須服完。

黃牌累積與清空:第 67、68 條,以及 2026 年的新寫法

黃牌那一層由第 67、68 條處理,並與賽會規章分工。

第 67.1 條的基本規則是:同一項 FIFA 賽事中,在兩場不同比賽各吃一張黃牌,自動停下一場,而且這種停賽必須優先於其他停賽先服完。第 67.2 條規定黃牌不跨賽事累積,第 67.3 條規定黃牌在同一賽事內從這一輪帶到下一輪。第 67.4 條補了一個細節:因直接紅牌被驅逐時,同一場稍早已領的黃牌仍然成立、不會被吸收掉。

那麼世界盃的「黃牌清空兩次」是哪來的?答案在第 67.1 條與第 67.3 條各自留下的但書——紀律委員會得在特定賽事開始前例外調整或修改這項規則,且其決定為終局。本屆的實際數字(小組賽後清空、八強後再清空一次)屬於這一層,本站的淘汰賽規則懶人包整理的就是這個結果。

第 68 條(撤銷黃牌)是 2026 年 5 月新版改動最明顯的地方之一。 舊版寫的是紀律委員會得依自身裁量或應洲際足協「請求」撤銷尚未導致驅逐或停賽的黃牌,而且**「同一賽事只能做一次」;新版把這個次數上限拿掉,改成兩項要件:請求必須是「有正當理由且合理的」,而且委員會評估時必須把賽事完整性的影響與參賽者之間的平等對待納入考量**。從「一屆一次」變成「有標準但無次數限制」,是一個實質變化。

紅黃牌本身的構成要件屬於競賽規則那一層,見本站的世足紅黃牌規則

裁判沒看到也能罰:第 9 條劃出的兩條線

追加處分的空間有多大,取決於第 9 條。這一條同時劃了兩條方向相反的線。

第一條線限制司法機構:第 9.1 條規定,裁判在場上做出的判決是終局的,FIFA 司法機構不得重新審理。 第 9.2 條只留下一個窄門:判決涉及明顯錯誤(例如認錯受罰的人)時,司法機構「僅得」重新檢視該判決的紀律後果;認錯人的情況下,紀律程序只能對真正有過失的人開啟。第 9.3 條把門關得更緊——對一張黃牌、或對兩黃罰下提出抗議,只有在裁判認錯人時才受理。

第二條線則打開追加處分:第 9.4 條規定,情節嚴重的不當行為,即使裁判與其助理當時沒有看到、因而無法當場處置,仍得進行紀律程序。

兩條線合起來,就是實務上的行為模式:已經判了的,紀律委員會不能翻;沒判到的嚴重行為,紀律委員會可以補。 這也是為什麼賽後影像會成為程序的一部分,而球隊幾乎不可能靠「裁判判錯了」翻掉一張黃牌。裁判在場上的職權範圍,見本站的世足裁判職權規則

申訴管道:不是沒有,是「兩場以下不能上訴」

中文圈關於世界盃紀律處分最常見的一句話是「沒有上訴管道」。這個說法不準確。正確的說法是:兩場以下不能上訴。

第 61.1 條列出不得向上訴委員會提起上訴的處分:

  • 警告(warning)
  • 譴責(reprimand)
  • 停賽兩場以下,或兩個月以下
  • 對協會或俱樂部罰款 15,000 美元以下、對其他對象罰款 7,500 美元以下
  • 依第 21、23.2、23.3、23.4 條所做的決定

世界盃絕大多數紅牌帶來的是一到兩場停賽,剛好落在這條線以下——這才是「感覺上沒有上訴管道」的真正原因。 但只要處分超過門檻,路是通的:第 60 條規定上訴委員會受理不服紀律委員會決定的上訴,程序是收到判決理由後三日內以書面聲明上訴意旨,聲明期限屆滿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上訴費 1,000 美元;決賽階段賽事與緊急案件,主席可以縮短期限。第 62.2 條明文允許會員協會與俱樂部為其球員、職員提起上訴——所以實務上出面上訴的常常是足協而不是球員本人。

上訴委員會的權限與限制寫在第 63 條:對事實與法律有完全的審查權,可以維持、變更或撤銷原決定,遇到重大程序瑕疵可以撤銷並發回重審。其中第 63.4 條對當事人特別重要:如果只有被處分方提起上訴,處分不得加重。 但第 63.5 條也留了但書:上訴程序進行中若有新的違紀事實浮現,得併案審理,此時處分可以加重。

再往上還有一層。第 52 條規定,紀律委員會與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得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提起上訴,依本規章與 FIFA 章程第 49、50 條辦理。

最後一個實務重點在第 65.1 條:上訴不具停止執行的效力,只有「命令支付金錢」的部分例外。 白話說就是——罰款可以先擱著,停賽要照服。 想暫緩執行必須另外向主席提出附理由的請求。

2026 年 5 月新版改了什麼?三個看得見的差異

現行版本自 2026 年 5 月 1 日生效,取代 2025 年 9 月版。與前一版逐條比對,有三處對讀者有實際意義的改動:

  1. 罰款幣別由瑞士法郎(CHF)全面改為美元(USD)。 第 6.4 條的一般範圍變成 100 至 1,000,000 美元;第 61.1 條 d 款的上訴門檻變成 15,000/7,500 美元;上訴費變成 1,000 美元;第 14.4 條煽動仇恨或暴力的最低罰款變成 5,000 美元、情節重大 20,000 美元。中文資料若仍寫「瑞郎」,就是停在舊版。
  2. 第 14.5 條的球隊違紀新增了「延誤開球」(late kick-off)這個例示。 舊版只列「一場比賽有五名以上球員被裁判個別處分」,新版寫成「包括但不限於造成延誤開球,或⋯⋯五名以上球員被處分」。
  3. 第 68 條撤銷黃牌,從「一屆只能做一次」改為「有標準、無次數上限」(見前一節)。

第 2 點在本屆世界盃立刻有了實例:FIFA 紀律委員會 2026 年 7 月 29 日的公告中,對阿根廷足協開啟的程序就包含第 14.5 條的球隊違紀,而列舉的事由之一正是「延誤開球」。 一項 5 月才寫進條文的例示,同年 7 月就被援用——這是規章型內容裡少見的、能直接對上實例的改動。

實例:2026 世界盃決賽衝突案怎麼跑完整個程序

把上面所有條文放進一個真實案例,整個流程會變得很具體。

依 FIFA 官方 2026 年 7 月 29 日的世界盃紀律案公告,決賽(西班牙對阿根廷)賽後衝突的程序是這樣走的:紀律委員會先收到指派的紀律與倫理檢察官(Disciplinary and Ethics Prosecutor)的報告,依其建議開啟程序——對莫利納(兩項,一項既遂一項未遂)、帕雷德斯(三項)與教練團的阿亞拉(一項)以**第 14.1 條 i 款「攻擊」立案;對莫利納、阿爾馬達與西班牙球員加維另以第 14.1 條 b 款「非運動員精神行為」**立案。同一份公告中,對阿根廷足協開啟的程序則援引第 13.2 條 c 款(利用體育賽事進行非體育性示威)、第 14.5 條(球隊違紀)、第 15 條(歧視與種族辱罵)與第 17 條(比賽秩序與安全)。公告最後寫明:當事人已獲得陳述意見的機會,紀律委員會將於適當時候作成決定。

對照條文可以看出三件事。第一,開啟程序時援引的是「潛在違反」的條款,不是已定罪——這也是為什麼從 7 月 29 日立案到 8 月下旬裁決之間隔了約三週。第二,第 14.1 條 i 款的下限是三場,帕雷德斯被列三項指控,最終場次遠高於下限,符合第 25 條的加重裁量。第三,協會之所以會被一起罰,法源是第 6.5 條——會員協會對其代表隊球員與職員的罰款負連帶責任,加上第 14.5 條的球隊違紀本來就以協會為對象。

本案的裁決結果與後續影響,本站另有專文:世界盃決賽鬥毆案處分出爐。把該篇的結果與本篇的條文一起看,第 69.2 條 a 款的效果會特別清楚——那些場次不會留在世界盃裡,它們會跟著球員走進代表隊接下來的正式比賽。

常見問題 FAQ

世界盃吃紅牌一定停賽幾場?

至少一場,而且這一場是自動的。FIFA 紀律規章第 66.4 條規定,被驅逐離場「自動導致下一場停賽」,不需要任何人另外開會決定;紀律委員會可以在這一場之上追加場次與其他處分。追加多少則看行為落在第 14 條的哪一款:嚴重犯規行為至少兩場、暴力行為至少三場、攻擊對手或非裁判人員至少三場、對裁判有不當行為至少四場、恐嚇或威脅裁判至少十場、攻擊裁判至少十五場。這些是下限不是上限,情節嚴重可以更重。

紅牌停賽是賽會規章訂的,還是競賽規則訂的?

兩者都不是,是第三份文件。IFAB 競賽規則(Laws of the Game)只寫到「被驅逐的球員必須離開比賽場地周邊與技術區域」,沒有寫停賽幾場;賽會規章決定的是黃牌何時清空這類賽事層級的安排;而「紅牌之後停賽幾場、由誰決定、怎麼申訴」寫在 FIFA 紀律規章(FIFA Disciplinary Code)。看到「規則規定紅牌停賽一場」這種說法時,正確的出處是紀律規章第 66.4 條。

停賽場次要怎麼算才算服完?

只有球隊「實際踢過」的比賽才算數。紀律規章第 14.3 條明文規定,以場次計算的停賽,僅該隊實際進行的比賽計入執行;而且球員不需要被列進該場的球員名單,停賽照樣算服完一場。另外第 66.5 條規定,即使那場紅牌賽事後來被中止、取消、判定失格或重賽,自動停賽與追加停賽仍然必須服完。

世界盃結束前沒服完的停賽,會帶到哪裡去?

帶到代表隊的下一場正式比賽。紀律規章第 69.2 條 a 款針對世界盃與女子世界盃明文規定,因球隊遭淘汰或已踢完最後一場而無法在該賽事服完的停賽,一律順延到「該代表隊的下一場正式比賽」。這就是為什麼世界盃決賽的處分會一路影響到之後將近一年的國家隊賽程。第 69.6 條還補了一句:期間身分改變(例如球員轉任教練團)也照樣要服完。

世界盃的紀律處分可以申訴嗎?

可以,但有門檻。中文圈常見「世界盃沒有上訴管道」的說法並不正確——正確的說法是「兩場以下不能上訴」。紀律規章第 61.1 條列出不得向上訴委員會提起上訴的情形,其中 c 款就是「停賽兩場以下或兩個月以下」,另外還包括警告、譴責、以及對協會或俱樂部罰款 15,000 美元以下(其他對象 7,500 美元以下)。超過這個門檻才進得了上訴委員會,之後還可以再上訴到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

裁判當場沒看到的動作,事後還會被罰嗎?

會。紀律規章第 9.4 條明文規定,情節嚴重的不當行為,即使裁判與其助理當時沒看到、因而無法當場處置,事後仍可以進行紀律程序。反過來說,第 9.1 條規定裁判在場上的判決是終局的、司法機構不得重新審理;第 9.3 條更把「抗議一張黃牌或兩黃罰下」的門幾乎關死——只有在裁判認錯人的情況下才受理。

申訴期間停賽可以先不用服嗎?

原則上不行。紀律規章第 65.1 條規定,上訴不具停止執行的效力,只有「命令支付金錢」的部分例外;換句話說,罰款可以先不繳,停賽要照服。若要暫緩執行,必須另外向上訴委員會主席提出附理由的請求並獲准。另外第 63.4 條有一條對當事人有利的規定:如果只有被處分方提起上訴,處分不得被加重。

資料來源與查證說明

  • 條文全文:FIFA 官方公布之《FIFA Disciplinary Code》2026 年 5 月版(MAY 2026 EDITION,2026 年 5 月 1 日生效)原文,逐條核對第 2 條(適用範圍)、第 6 條(處分種類與罰款範圍)、第 9 條(裁判判決的終局性與追加處分)、第 14 條(球員與職員的違紀與最低停賽階梯)、第 15 條(歧視與種族辱罵)、第 25 條(處分之裁量)、第 26 條(累犯)、第 52 條(CAS)、第 60–65 條(上訴程序、可上訴門檻、審查權限、不利益變更禁止、停止執行)、第 66–69 條(驅逐與停賽、黃牌累積與撤銷、停賽之順延)、第 75 條(會員協會紀律規章)。查閱日期 2026 年 9 月 10 日。
  • 版本對照:與前一版《FIFA Disciplinary Code》2025 年 9 月版逐條比對,確認三處差異——罰款幣別由 CHF 全面改為 USD、第 14.5 條新增「延誤開球」例示、第 68 條撤銷黃牌由「同一賽事僅得為之一次」改為「須具正當理由並衡量賽事完整性與平等對待」。本文所引金額一律以現行 2026 年 5 月版的美元數字為準。
  • 世界盃實例:FIFA 官方網站 Legal 專區〈FIFA World Cup 2026™ disciplinary update〉公告(2026 年 7 月 29 日 16:00 發布)原文,載明對阿根廷足協援引第 13.2 條 c 款、第 14.5 條、第 15 條、第 17 條開啟程序(事由包含歧視性喊話與手勢、延誤開球、未遵守賽事與安全規程、不當訊息展示、觀眾投擲物品),以及對帕雷德斯(三項)、莫利納(既遂與未遂各一項)、阿亞拉(一項)依第 14.1 條 i 款、對莫利納、阿爾馬達與加維依第 14.1 條 b 款開啟程序。裁決結果見本站世界盃決賽鬥毆案處分出爐一文,該篇來源為 FIFA 官方裁決公告並經多家外媒交叉核對。
  • 本站既有內容的分工與一處校正:本文只處理紀律規章那一層,不重複競賽規則的解析。上一篇競賽規則與賽會規章的分界的對照表中,「紅牌至少停賽一場」原列為賽會規章決定,經本次逐條核對後校正為 FIFA 紀律規章第 66.4 條——賽會規章與紀律委員會決定的是追加場次與黃牌清空的時點,自動停賽一場的法源在紀律規章。該篇已同步更新。
  • 中文圈常見說法的處理:關於「世界盃沒有上訴管道」,本站不採用該說法。第 60 至 62 條明文設有上訴委員會、第 52 條明文可再上訴至 CAS;真正的限制是第 61.1 條 c 款的兩場/兩個月門檻。本文以條文原文為準並說明該說法為何看似成立。
  • 名詞翻譯以中文足球圈慣用譯名為準(FIFA Disciplinary Code = FIFA 紀律規章、Disciplinary Committee =紀律委員會、Appeal Committee =上訴委員會、Disciplinary and Ethics Prosecutor =紀律與倫理檢察官、serious foul play =嚴重犯規行為、violent conduct =暴力行為、recidivism =累犯、suspensive effect =停止執行的效力);如遇爭議,一律以 FIFA 英文原文為準。

作者:WorldCupFIFA 世界盃足球賽分析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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