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足裁判職權一次看懂|世界盃一場有幾位裁判?主裁判什麼時候不能再改判、利益條款只寫「數秒內」、密錄器 2026/27 正式入法
球場上從來不是只有一位裁判,但規則從頭到尾只把「最終決定權」給了一個人。 IFAB 競賽規則第 6 條列出了八個可以被指派的其他裁判人員職位,而同一份規則的第 5 條寫得毫不含糊:其他裁判人員協助控制比賽,最終決定永遠由主裁判做出。
看轉播時最常被問到的幾件事,答案其實都寫在這兩條裡:邊裁為什麼看到越位卻不舉旗、第四官員舉的補時牌為什麼寫的是「最少」、主裁判跑去場邊看螢幕之後為什麼有些判決能改、有些卻不能改、球員受傷躺在場內為什麼裁判不吹停。本文依 IFAB 官方競賽規則第 5 條「裁判」與第 6 條「其他裁判人員」現行版本(2026/27)原文整理,並對照官方 2026/27 異動說明。
本站已經寫過 VAR 與半自動越位規則,那一篇處理的是科技怎麼運作、越位怎麼判;本篇處理的是人的制度:誰在場上、各自有什麼權力、判決什麼時候定讞。 兩篇合起來,才是完整的執法架構。
一場比賽有幾位裁判人員?條文列出的完整編制
第 6 條開宗明義列出可以被指派到一場比賽的「其他裁判人員」:
| 職位 | 人數 | 分類 |
|---|---|---|
| 助理裁判(assistant referees) | 2 名 | 場上裁判人員 |
| 第四官員(fourth official) | 1 名 | 場上裁判人員 |
| 額外助理裁判(additional assistant referees, AAR) | 2 名 | 場上裁判人員 |
| 備用助理裁判(reserve assistant referee) | 1 名 | 場上裁判人員 |
| 影像輔助裁判(VAR) | 1 名 | 影像裁判人員 |
| 助理影像輔助裁判(AVAR) | 至少 1 名 | 影像裁判人員 |
加上主裁判,完整編制可以到九人以上。但條文用的是「得指派」,不是「應指派」——實際要派幾位、派哪些職位,由賽事主辦方的競賽規章決定,不是每一場比賽都會全部到齊。
規則另外把這些人分成兩群:裁判、助理裁判、第四官員、額外助理裁判、備用助理裁判是「場上裁判人員」(on-field match officials);VAR 與 AVAR 是「影像裁判人員」(video match officials, VMOs)。 兩群人共同的定位只有一句話:所有裁判人員都在主裁判的指揮下運作。
如果其他裁判人員發生不當干預或不當行為,處理權也在主裁判手上——由裁判解除其職務,並向相關主管單位提出報告。
主裁判的權力有多大?條文只寫了一句
第 5.1 條全文只有一句話: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控制,該裁判擁有「完全權力(full authority)」執行與該場比賽相關的競賽規則。
第 5.3 條接著把這個權力拆成四項基本職責:執行競賽規則、與其他裁判人員合作控制比賽、擔任計時者並保存比賽紀錄與提出比賽報告(內容包含紀律資訊以及比賽前、中、後發生的任何事件)、以及監督與指示比賽的重新開始。
注意第三項——比賽報告涵蓋的時間範圍是「比賽前、比賽中、比賽後」,不是只有九十分鐘。 這也是為什麼球員在通道或賽後發生的事件,事後仍可能收到追加處分。
出牌權從什麼時候開始?規則其實寫了兩條線
這是最容易被混為一談的一段。 第 5.3 條的紀律處分段落分別規定了兩種權力,起點與終點都不一樣:
| 權力類型 | 起 | 訖 |
|---|---|---|
| 採取紀律處分的權力 | 進入球場進行賽前檢查時 | 比賽結束後離開球場時(含十二碼大戰) |
| 出示紅黃牌、暫時逐出的權力 | 比賽開始時進入球場 | 比賽結束後(含中場休息、延長賽、十二碼大戰) |
差別在哪裡?賽前檢查的階段,裁判已經有紀律處分的權力,但還沒有進入「出牌」的區間。 規則替這個空窗寫了具體做法:若球員在比賽開始進入球場前犯下可罰出場的犯規,裁判有權阻止該球員參加這場比賽(見第 3.6 條);其他不當行為則列入比賽報告。
紀律處分段落還有一條實務判準:當一個以上的犯規同時發生時,處罰較嚴重的那一個,判斷標準是處分輕重、重新開始方式、身體嚴重程度與戰術影響四項。至於黃牌紅牌各自對應哪些犯規,屬於第 12 條的範圍,可見世足紅黃牌規則。
教練和板凳席歸誰管?也是主裁判
對球隊職員,規則給了三段式處置:警示(口頭)、黃牌、紅牌,紅牌的效力是逐出球場及其緊鄰周邊區域,包含技術區。
兩個常被忽略的細節:
- 找不到犯規者時,處分由技術區內在場的資深教練承受。
- 醫療職員有例外:若一名醫療職員犯下可罰出場的犯規,而該隊沒有其他醫療人員可用,該職員得以留下,並在球員需要照護時繼續執行職務。
判決什麼時候就再也改不了?
第 5.2 條規定,裁判對與比賽相關事實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包含是否進球、比賽結果;而裁判以及所有其他裁判人員的決定,必須始終被尊重。
真正的關鍵在後面那一段——下列三種情形發生後,即使裁判發現自己判錯、或經其他裁判人員建議,都不得再變更重新開始比賽的決定:
- 比賽已經重新開始;
- 裁判已鳴笛結束上半場或下半場(含延長賽),且已離開球場;
- 已中止比賽。
唯一的例外寫得很細:若在半場結束時,裁判離開球場是為了前往裁判複審區(RRA),或是為了指示球員回到場上,這種離場不構成阻礙,該半場結束前發生的事件仍然可以改。
紀律處分則另有一道窄門:除第 12.4 條與 VAR 規程所列情形外,只有在「另一名裁判人員在比賽重新開始前已辨識該犯規並嘗試告知裁判」的情況下,才可以在比賽重新開始後發出處分,而且與該處分相關的重新開始方式不再適用。
第 5.2 條最後還處理了一個罕見但必須有答案的情況:若裁判失能,比賽得在其他裁判人員的監督下繼續進行,直到球下次成為死球為止。 至於由誰接手,第 5 條本身完全沒有規定——這件事被推給了競賽規則(見下文第四官員段落)。
2026/27 版在這一條新增了一整段:競賽得使用科技協助裁判做成或變更決定,範圍限於 VAR 規程、球是否在比賽中(含門線科技 GLT)、以及越位(含半自動越位技術 SAOT)。IFAB 給的理由值得注意——把「可以用哪些科技」寫進條文,同時也就禁止了裁判人員的任何非官方使用。
利益條款:規則只寫「數秒內」,沒有寫幾秒
利益(advantage)是指裁判在犯規發生後讓比賽繼續,因為停下來反而對被侵犯的一方不利。 2026/27 版的完整條文是:
當犯規發生,或重新開始比賽的方式被錯誤執行且球已在比賽中,且對方球隊將因利益條款受益時,允許比賽繼續;若預期的利益未在當下或數秒內(within a few seconds)出現,則處罰該犯規、或命令重新執行。
這一段這次改了三處,每一處都有實務意義:
| 改動 | 原本 | 現在 |
|---|---|---|
| 適用情境 | 只有「犯規發生」 | 多了「重新開始被錯誤執行且球已在比賽中」 |
| 受益的一方 | 「非犯規方(non-offending)」 | 「對方球隊(opposing)」 |
| 處置手段 | 只有「處罰該犯規」 | 多了「命令重新執行(orders a retake)」 |
白話說:以前自由球或界外球被錯誤執行,裁判只能吹停重來;現在如果對手直接把球搶走並取得攻勢,裁判可以打利益讓比賽繼續。
至於很多中文資料寫的「利益條款有 3 秒/5 秒」——條文裡沒有任何數字。 原文自始至終都是「within a few seconds」。
2026/27 大改:受傷球員必須離場,而且要滿一分鐘才能回來
這是本次第 5 條改動幅度最大的一段,而且會直接改變球迷在轉播上看到的畫面。
新版條文: 裁判只有在球員嚴重受傷時才停止比賽,並確保該球員被移出場外;只是輕傷的話,讓比賽繼續直到球成死球。受傷球員不得在場內接受治療;而且當傷勢導致比賽被停止、或導致重新開始被延誤時,該受傷球員必須離場,並且只能在比賽重新開始後滿一分鐘才可重新進場。
回場路線也有規定:球在比賽中時必須從邊線進場;球是死球時,可從任一邊界線進場。
必須離場的規定只有六種例外:
- 守門員受傷;
- 守門員與一名場上球員相撞且都需要照護;
- 同隊球員相撞且都需要照護;
- 發生嚴重傷害;
- 球員因對手被警告或被罰出場的身體性犯規(例如魯莽或嚴重的犯規挑戰)而受傷;
- 已判十二碼球,且該受傷球員將是主罰者。
第 5 項在這次改版還悄悄拿掉了一個但書。舊版寫的是「若評估/治療迅速完成」才適用這個例外;新版把這句刪了。 IFAB 的說明講得很白:這種情況下即使治療沒有迅速完成,球員仍可以留在場上——因為受傷本來就不是他的錯。
其他相關規定維持不變:流血的球員必須離場,止血且裝備無血跡並收到裁判信號後才可回場;裁判若已授權隊醫或擔架人員進場,該球員必須以擔架或步行離場,不配合者以非運動行為警告;裁判若已決定要對一名必須離場治療的球員出牌,必須在他離場前出示。
助理裁判在做什麼?為什麼常常延後舉旗
第 6.1 條規定,助理裁判指示下列情形:
- 整顆球離開球場,以及哪一隊有權執行角球、球門球或界外球;
- 處於越位位置的球員「可能」被處罰;
- 要求換人;
- 十二碼球時,守門員在球被踢出前離開球門線,以及球是否越過球門線(若已指派額外助理裁判,助理裁判則站在與十二碼點齊平的位置)。
另外,助理裁判的協助包含監控換人程序,並得進入球場協助控制 9.15 公尺(10 碼)的距離——你在自由球畫面裡看到邊裁跑進場內比人牆位置,依據就在這裡。人牆的完整規定見世足自由球規則。
請注意第二項的用字:「可能(may be)被處罰」,不是「已經越位」。 這正是延後舉旗的條文基礎——助理裁判提供的是位置資訊,最終決定在主裁判。實務上遇到明顯得分機會時,會先讓攻勢跑完再舉旗,避免誤殺一次有效進攻。
依 FIFA 2026 年 6 月公布的技術說明,2026 世界盃首次使用進階版半自動越位技術:與 2022 年把資訊送給 VAR 不同,這次明確的越位資訊會直接送到場上的裁判人員,助理裁判可以立即為位置型越位舉旗,同時降低球員在「越位發生到舉旗之間」繼續拚搶的受傷風險。FIFA 也強調,這套系統只處理位置型越位,不判斷越位球員有沒有干擾比賽。
第四官員在做什麼?順便更正一個中文圈的常見說法
第 6.2 條列出的第四官員職責:
- 監督換人程序;
- 檢查球員/替補球員的裝備;
- 在裁判給予信號或許可後,處理球員重新進場;
- 監管替換用球;
- 顯示裁判打算在每一半場(含延長賽)結束時補時的「最少」時間;
- 向裁判報告技術區內任何人員的不負責任行為。
第五項就是那塊補時牌,而條文寫的是「最少(minimum)」。 所以舉了 5 分鐘之後又踢了 6 分半,並不是裁判亂改——補時的完整算法見世足比賽時間規則。
至於中文資料常見的「第四官員在其他三名裁判無法執法時上場替補」——這句話不在條文裡。 第 6 條前言明文規定:競賽規則必須明確載明當一名裁判人員無法開始或無法繼續執法時由誰替補,特別是必須明確「若主裁判無法開始或繼續,是由第四官員接手,還是由資深助理裁判或資深額外助理裁判接手」。 也就是說,這是賽事規章的事,每項賽事可以規定得不一樣。
額外助理裁判、備用助理裁判與 VAR 團隊
額外助理裁判(第 6.3 條) 站在球門線旁,得指示:整顆球越過球門線(包含進球)、哪一隊有權執行角球或球門球、以及十二碼時守門員是否提前離線與球是否越線。他們的訊號規定只有一項文字:進球——除非球非常明顯地已越過球門線(那就不需要做這個手勢)。
備用助理裁判(第 6.4 條) 得替補無法繼續執法的助理裁判、第四官員或額外助理裁判,並得以與其他場上裁判人員相同的方式協助裁判。IFAB 官方問答特別確認過這一點:犯規發生在靠近邊線、備用助理裁判位置附近而主裁判沒看到時,可以徵詢備用助理裁判。
VAR 與 AVAR(第 6.5 條) 屬於影像裁判人員。AVAR 的職責寫得比多數人以為的具體:在 VAR 忙於 check 或 review 時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記錄 VAR 相關事件與任何通訊或科技問題、代為與主裁判溝通(例如告知「停止比賽」或「延後重新開始」)、記錄因 check/review 而損失的時間,以及對外傳達 VAR 相關決定的資訊。
VAR 可以介入的範圍在 2026/27 版由四類擴為五類,完整說明見 VAR 與半自動越位規則與2026 世界盃新規則解析。這裡只補一條容易被忽略的界線:除了「嚴重漏判事件」以外,裁判(以及相關的場上裁判人員)必須永遠先做出一個決定——包含「決定不處罰某個可能的犯規」——而該決定不會被改變,除非它是一個明顯而確切的錯誤。
比賽重新開始之後,VAR 能複審的範圍只剩兩類:身分誤認,以及涉及暴力行為、吐口水、咬人、極度冒犯/侮辱/辱罵行為的可罰出場犯規。
場外干擾:燈壞了、觀眾丟東西、狗跑進場,各有各的判法
第 5.3 條的「場外干擾」段落把幾種現場狀況寫得相當具體:
| 狀況 | 條文規定 |
|---|---|
| 照明不足 | 得停止、暫停或中止比賽 |
| 觀眾投擲物體擊中裁判人員、球員或球隊職員 | 裁判依事件嚴重程度決定:讓比賽繼續、或停止、暫停、中止 |
| 觀眾吹哨干擾比賽 | 停止比賽,以墜球重新開始 |
| 額外的球、其他物體或動物在比賽進行中進入球場 | 只有在干擾比賽時才停止(以墜球重開);未干擾則讓比賽繼續,並在最早可能的時機移除 |
| 未經授權的人員 | 一律不允許進入球場 |
其中最容易被誤解的是進球那一段:若球正要進入球門,而該干擾並未阻止防守球員觸球,即使球有與該物體接觸,進球仍然有效——除非該干擾是由進攻方造成的。 墜球本身的程序見世足開球規則。
裁判帶什麼上場?密錄器 2026/27 正式寫進條文
第 5.5 條把裁判用具分成兩類。必備用具只有四樣:哨子、手錶、紅牌與黃牌、記事本(或其他保存比賽紀錄的方式)。
可獲准使用的其他用具則包括與其他裁判人員通訊的設備(震動旗、耳機等)、EPTS 或其他體能監測設備,以及這次新增的一項:
密錄器(body cameras),條件是:賽會主辦方提供攝影機、掌控影像素材,並符合相關指引。攝影機得包含麥克風,但麥克風不得用於播送與 VAR 之間的通訊;影像與聲音得由相關主管機關用於紀律事項。
同一條的最後一段也跟著改寫:裁判與其他場上裁判人員禁止使用任何其他電子設備(包含攝影機),上述密錄器除外;並新增一句「配件(accessories)得配戴,只要不具危險性」。
值得注意的是,條文是跟在實務後面走的。 依 FIFA 說明,裁判密錄器在 2025 年世界俱樂部盃首次使用,效果超出預期;之後技術夥伴改善了快速移動造成的畫面模糊,讓 2026 世界盃能提供更穩定的第一人稱畫面。先在賽會試用、確認可行,再寫進隔年的競賽規則——這是 IFAB 近年處理新科技的標準路徑。
第 5.6 條的裁判訊號本身只有一句「請參照圖示」,但異動頁記錄了三項變化:新增裁判的界外球訊號、十二碼圖示改為裁判正在鳴哨、角球圖示改為裁判未鳴哨。
裁判要不要負法律責任?第 5.7 條把話講死了
第 5.7 條規定,裁判或其他裁判人員對球員、職員或觀眾遭受的任何形式傷害、任何財物損害,以及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或協會所受的其他損失,只要是源自依競賽規則所做成的決定、或源自舉辦與控制一場比賽的正常程序,即不負法律責任。
條文還把「決定」逐項列了出來,包括:判定場地或天候是否允許比賽進行、因任何理由中止比賽、判定場地設備與比賽用球是否適當、因觀眾干擾而停止或不停止比賽、要求受傷球員被移出場外治療、允許或不允許球員穿戴特定服裝或裝備,以及允許或不允許任何人員(包含球隊職員、保全人員、攝影師或其他媒體代表)出現在球場周邊。
2026/27 版第 5、6 條到底改了什麼?
第 5 條的實質改動集中在四個地方:
| 位置 | 改動 |
|---|---|
| 5.2 決定 | 新增「競賽得使用科技協助做成或變更決定」整段(VAR 規程/球在不在比賽中含 GLT/越位含 SAOT) |
| 5.3 利益 | 擴大適用至「重新開始被錯誤執行且球在比賽中」,受益方改稱「對方球隊」,並新增「命令重新執行」 |
| 5.3 受傷 | 只有嚴重受傷才停賽;受傷球員必須離場、重新開始後滿一分鐘才可回場;第 5 項例外刪除「治療須迅速完成」但書 |
| 5.4/5.5 | VAR 可複審事件由四類增為五類;密錄器入法;新增「配件不危險即可配戴」 |
第 6 條這次幾乎沒動。 全條只有 4 處異動標記,而且全部集中在 6.5 的 VAR 定義句——把「直接紅牌(不含第二張黃牌)」改成「紅牌(含明顯錯誤的第二張黃牌)」,並把身分誤認的「犯規方的錯誤球員」改成「錯誤球員」。6.1 到 6.4、6.6、6.7 與前言全部一字未動。 官方摘要頁把這一項寫成「新增 VAR 可複審事件」,讀起來像是大改,實際上不是。
三個必須誠實交代的地方:官方文件目前對不上
規章型內容寫到條文層之後,最有價值的往往不是「規則寫了什麼」,而是官方自己的幾份文件對不上的地方。本站於 2026-09-06 逐頁比對條文頁與異動頁後,確認以下三處落差,一併寫出來供讀者判斷:
| 爭點 | 條文本文怎麼寫 | 其他官方文件怎麼寫 |
|---|---|---|
| 身分誤認的適用範圍 | 第 5.4、6.5 條寫「錯誤球員」,未限定隊伍 | 異動摘要與官方解釋寫「任一隊」;但 VAR 規程的條文本文仍寫「受罰隊」 |
| 裁判配件是否需要覆蓋 | 第 5.5 條只寫「不具危險性」 | 異動頁的官方解釋多了「且被安全穩固地覆蓋」(此為第 4 條對球員裝備的標準) |
| 密錄器適用對象 | 第 5.5 條寫在「裁判」項下,以「場上裁判人員」的例外句涵蓋 | 異動摘要與解釋明確點名「裁判、助理裁判與第四官員」 |
本站的處理原則:以條文本文為準,同時把另一份文件的措辭一併寫出,並標明查閱日期。 這三處都屬於同一份規則書內部的敘述落差,而非任一方寫錯;待 IFAB 更新後,本站會回頭校正本文。
常見問題 FAQ
一場世界盃比賽總共有幾位裁判人員?
競賽規則第 6 條列出可以被指派的「其他裁判人員」共八個職位:兩名助理裁判、一名第四官員、兩名額外助理裁判、一名備用助理裁判、一名 VAR,以及至少一名 AVAR。加上主裁判,一場比賽的完整編制最多可以到九人以上。要注意的是,條文寫的是「得指派」,實際要用到哪幾個職位由賽事主辦方的競賽規章決定,並不是每一場比賽都會全部到齊。
主裁判從什麼時候開始就可以出牌?
規則其實寫了兩條不同的線,很多人會混在一起。第一條是「採取紀律處分的權力」,從裁判進入球場進行賽前檢查那一刻起算,到比賽結束離開球場為止,包含十二碼大戰。第二條是「出示紅黃牌、以及在競賽規則允許時暫時逐出球員的權力」,從比賽開始進入球場時起算,到比賽結束為止,包含中場休息、延長賽與十二碼大戰。另外,如果球員在比賽開始進入球場前就犯下可罰出場的犯規,裁判有權阻止他參加這場比賽,其他不當行為則列入比賽報告。
比賽重新開始之後,裁判還能不能改判?
重新開始比賽的決定不能再改。規則列了三種情形:比賽已經重新開始、裁判已鳴笛結束該半場(含延長賽)並且已經離開球場、或者比賽已經中止。只有一個例外——如果裁判離場是為了前往場邊的裁判複審區(RRA),或是為了指示球員回到場上,這種離場不算數,該半場結束前發生的事件仍然可以改。紀律處分則另有一條窄門:只有在另一名裁判人員於重新開始前就已辨識該犯規並嘗試告知裁判的情況下,才能在重新開始後補發,而且與該處分相關的重新開始方式不再適用。
利益條款的「幾秒內」到底是幾秒?
規則原文只寫「at that time or within a few seconds(在當下或數秒內)」,IFAB 沒有給任何具體秒數。網路上常看到的「3 秒」「5 秒」都不是條文文字。2026/27 版另外把適用範圍擴大了:以前只寫「犯規發生時」,現在多了「重新開始比賽的方式被錯誤執行、而球已經在比賽中」的情形,如果對方球隊因此受益,裁判可以讓比賽繼續;預期的利益沒有出現,就處罰該犯規或命令重新執行。
為什麼助理裁判明明看到越位,卻不馬上舉旗?
這是延後舉旗的實務做法:遇到明顯得分機會時,先讓攻勢跑完再舉旗,避免誤殺一次有效進攻。條文本身的用字也留了空間——第 6.1 條寫的是助理裁判指示「處於越位位置的球員可能被處罰」,最終決定仍在主裁判。2026 世界盃另外引進了進階版半自動越位技術,依 FIFA 說明,明確的越位資訊會直接送到場上的裁判人員,助理裁判可以更快就位置型越位舉旗。
第四官員是不是主裁判受傷時自動遞補的人?
不一定,而且條文並沒有這樣寫。中文資料常見「第四官員在其他三名裁判無法執法時上場替補」的說法,但 IFAB 第 6 條前言明文規定,替補順序必須由競賽規則載明,特別是要寫清楚「主裁判無法開始或繼續時,是由第四官員接手,還是由資深助理裁判或資深額外助理裁判接手」。也就是說,這件事由賽事規章決定,不是競賽規則寫死的。至於主裁判當場失能時,規則允許比賽在其他裁判人員的監督下繼續,直到球下次成為死球為止。
受傷球員 2026/27 為什麼要離場一分鐘?
因為第 5.3 條的受傷處理被大幅改寫了。新版規定裁判「只有」在球員嚴重受傷時才停止比賽;受傷球員不得在場內接受治療,而且當傷勢導致比賽被停止或重新開始被延誤時,該球員必須離場,並且只能在比賽重新開始後滿一分鐘才可重新進場。球在比賽中時必須從邊線進場,球是死球時則可從任一邊界線進場。例外只有六種:守門員受傷、守門員與場上球員相撞、同隊球員相撞、發生嚴重傷害、球員因對手被出牌的身體性犯規而受傷、以及已判十二碼且該受傷球員將是主罰者。
裁判的密錄器是新規則嗎?
實務比條文早。依 FIFA 說明,裁判密錄器在 2025 年世界俱樂部盃首次使用,效果超出預期,之後由技術夥伴改善了畫面穩定度,並在 2026 世界盃提供更好的第一人稱畫面。條文層則是到 2026/27 版才正式寫進第 5.5 條的「其他可獲准用具」:條件是賽會主辦方提供攝影機、掌控影像素材並符合相關指引;攝影機可以含麥克風,但麥克風不得用於播送與 VAR 之間的通訊,而影像與聲音得由主管機關用於紀律事項。
觀眾在場邊吹哨造成球員停下來,比賽怎麼判?
規則把這件事寫在第 5.3 條的「場外干擾」:觀眾吹哨干擾比賽時,裁判停止比賽,並以墜球重新開始。同一段還規定了幾種常見狀況——照明不足、觀眾投擲物體擊中裁判人員或球員(裁判得依嚴重程度決定繼續、停止、暫停或中止比賽)、以及額外的球、物體或動物進入球場(只有在干擾比賽時才停止並以墜球重開)。其中最容易被誤解的是進球那一段:如果球正要進入球門,而該干擾並未阻止防守球員觸球,即使球碰到了那個物體,進球仍然有效——除非干擾是進攻方自己造成的。
資料來源與查證說明
- 規則條文:IFAB 官方網站競賽規則第 5 條「The Referee」(5.1 裁判的權力、5.2 裁判的決定、5.3 權力與職責、5.4 VAR、5.5 裁判用具、5.6 裁判訊號、5.7 裁判人員的責任豁免)與第 6 條「The Other Match Officials」(前言、6.1 助理裁判、6.2 第四官員、6.3 額外助理裁判、6.4 備用助理裁判、6.5 影像裁判人員、6.6/6.7 訊號,以及該頁的七則官方問答)現行版本全文逐項對照後改寫,未經二手轉述。查閱日期 2026-09-06。
- 2026/27 異動:IFAB 官方「Law changes 2026/27」異動對照文件(標示 Updated in July 2026)的第 5、6 條段落,含刪除線與新增文字對照及官方解釋。特別提醒:IFAB 的條文頁與異動文件都以「刪除線+底線」直接標示異動,純文字複製會把刪掉的字與新增的字混在一起,產生原文不存在的句子;本文所引述的皆為套用異動後的最終條文。
- 世界盃實務:FIFA 官方 2026 年 6 月 3 日發布的技術創新說明(進階半自動越位技術首次用於世界盃、明確越位資訊直接送至場上裁判人員、僅處理位置型越位;裁判密錄器於 2025 年世界俱樂部盃首次使用並在本屆改善畫面穩定度)。
- 中文資料的落差:本站檢視數篇中文的裁判職責說明,多數停在「第四官員負責換人、舉補時牌,並在其他裁判無法執法時遞補」的層次。其中「遞補」一項與條文不符——第 6 條前言明確把替補順序交給競賽規則規定,且特別點名「主裁判無法繼續時由誰接手」必須由賽事規章寫明。本文以 IFAB 英文原文為準並在內文更正。
- 官方文件之間的落差:身分誤認的適用範圍、裁判配件是否需要安全覆蓋、密錄器的適用對象三處,條文本文與異動摘要/官方解釋的措辭不一致,已於內文以表格列出,處理原則為「以條文本文為準、並列另一方措辭、標明查閱日期」,待官方更新後回頭校正。
- 本站既有內容交叉核對:VAR 的運作機制與越位判準,本站在 VAR 與半自動越位規則已從科技角度寫過;本屆新增的三項 VAR 權限與遮嘴紅牌,在2026 世界盃新規則解析已從本屆賽事實務寫過;出牌的判準本身屬第 12 條,見世足紅黃牌規則。本篇處理的是第 5、6 條的執法制度本身——誰在場上、權力起訖、判決何時定讞,已逐段比對確認角度不重疊,並互相連結標明分野。
- 譯名以中文足球圈慣用者為準(referee =裁判/主裁判、assistant referee =助理裁判/邊裁、fourth official =第四官員、advantage =利益條款、RRA =裁判複審區、VMO =影像裁判人員);如遇爭議,一律以 IFAB 英文原文為準。
延伸閱讀:想把世界盃的規則整套看完,可從世界盃賽制與規則總覽進入;VAR 怎麼介入、越位怎麼判,見 VAR 與半自動越位規則;出牌的判準與 DOGSO,見世足紅黃牌規則;補時到底怎麼算,見世足比賽時間規則;人牆 9.15 公尺怎麼量,見世足自由球規則;墜球與開球程序,見世足開球規則;本屆的三項 VAR 新權限與遮嘴紅牌,見2026 世界盃新規則解析。
作者:WorldCupFIFA 世界盃足球賽分析團隊 · 規則內容依 IFAB 與 FIFA 官方文件整理,實際以官方最新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