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足官員誰有資格上任?FIFA 審查委員會解析:把關的是三個人,而且官方明寫它沒有調查權

更新於 約 10 分鐘

賽制與規則

FIFA 審查委員會資訊圖:世足官員資格檢核制度,由治理委員會三人組成、三題自我申報問卷、選舉案 21 天內決定、不服可直接上訴 CAS

FIFA 審查委員會(Review Committee)是執行 FIFA 資格檢核的機構,負責在 FIFA 主席、理事、常設委員、法官等職位就任之前,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任職資格。 它最容易被誤解的一點是:它不是一個獨立設置的委員會,而是治理委員會裡面的三個人。

首頁 | 完整賽程 | 分組積分榜 | 台灣直播攻略

本站這條線已經寫過世足的錢怎麼發、誰核准、出事誰查。這一篇補的是最前面那一段:在成為那些人之前,誰決定你有沒有資格站上這個位置。

FIFA 審查委員會是什麼?基本資料一次看

項目內容
英文名稱Review Committee
性質治理委員會(Governance Committee)內部的小組,非獨立委員會
組成治理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以及一名獨立成員,共 3 人
核心職權執行資格檢核、執行獨立性審查、審閱理事會成員的關係人申報
依據FIFA 章程、FIFA 治理條例(含附件一)
選舉案處理期限收到候選資料起 21 天內作成決定
救濟途徑選舉脈絡下的決定可直接上訴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
例外治理委員會成員的資格檢核,改由道德委員會調查庭執行

它不是一個委員會,是委員會裡的三個人

依 FIFA 治理條例,治理委員會由大會選出的至少 3 人、最多 12 人組成,其中不少於半數的成員(包含主席與副主席)必須符合治理條例第 5 條所定的獨立性標準

接下來那一句是整套制度的關鍵:治理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與一名獨立成員,在保留治理委員會全體會議成員身分的同時,組成審查委員會。

這句話值得停下來看兩遍。多數中文報導談到「FIFA 的資格審查」時,語氣上會把它當成一個獨立於各委員會之外的守門機構。實際的制度設計不是這樣——它是治理委員會的一個內部小組,三個人,而且這三個人並沒有因此退出治理委員會。

這個設計有它的道理:把關的人本來就必須是全員最高獨立性門檻的那一批。但它也直接決定了下一節那個問題的答案——這三個人自己由誰來查。

誰要被檢核?範圍比多數人想的廣

依 FIFA 治理條例現行(2026 年 7 月)版本,適用範圍分成兩層:

第一層,須於(再)選舉或(再)任命「之前」完成檢核:

  • 理事會全體成員(含主席)
  • 常設委員會的主席與副主席
  • 獨立委員會的主席與副主席
  • 專家小組(expert panels)的主席與副主席
  • 正常化委員會(normalisation committees)的主席與副主席
  • 足球法庭(Football Tribunal)的主席與副主席
  • 秘書長

第二層,於任命後「第一年內」完成檢核:

  • 上述各機構的其他所有成員

這個兩層設計本身就是一個可以讀出制度取向的細節。本站取得的較早版本治理條例,第 4 條的寫法是「理事會全體成員(含主席)、常設委員會成員、獨立委員會成員以及秘書長,均應於(再)選舉或(再)任命之前依附件一完成資格檢核」——沒有分層,也沒有專家小組、正常化委員會與足球法庭。

換句話說,這些年的修訂做了兩件方向相反的事:把適用的機構種類加寬了,同時把一般成員的檢核時點從「就任前」往後挪到「就任後第一年內」。 前者是把網撒得更大,後者是讓一般成員先上任再查。

資格檢核怎麼做:身分、問卷、外包調查

依治理條例附件一,篩選程序有三塊。

第一塊,身分查核(ID check)。 每位受檢人須提交有效護照影本,核對姓名、住址(居住地)、居住國、出生日期與地點,以及國籍。

第二塊,自我申報。 填寫附件一所附的資格問卷。實質題目只有三題:

  1. 是否曾經被終局判決認定犯有任何故意的可起訴罪行,或任何相當於違反 FIFA 道德規範第二部分第五節行為準則的罪行?
  2. 是否曾有體育治理機構,因相當於違反同一節行為準則的行為,對你施加任何紀律或類似的處分或措施?
  3. 你目前是否為任何進行中的民事、刑事或紀律程序或調查的對象?

三題之後是一項知悉聲明。

第三塊,額外資訊。 執行檢核的機構得自行進行獨立研究與調查,以取得該受檢人的進一步相關資訊,範圍可包括中介人與關係人、兼任職務、潛在利益衝突、重大持股,以及民事與刑事的程序或調查。

依 FIFA 2016 年 9 月 23 日發給各洲際足聯與會員協會、並公開於官網的資格檢核說明,這一塊實際上的主力不是委員會自己,而是一家專門從事誠信查核的獨立國際調查服務公司所出具的報告;委員會再結合候選人自己提供的資料(資格問卷、履歷、護照影本)作判斷。

制度的重量因此不在那三題問卷,而在那份外包報告。

「審查委員會沒有調查權」——這句話是 FIFA 自己寫的

同一份 2016 年的官方說明裡有一句話,是本站認為理解這套制度最關鍵的一句:

審查委員會沒有調查權(no investigatory powers),只能根據作成決定當下所掌握的資訊作判斷。

這不是外界的批評,是 FIFA 官方自己在解釋自家制度時寫下的定位。附件一另外給了它一個平衡機制——委員會在評估與權衡所蒐集到的資訊時「有廣泛的裁量空間」,而且受檢人負有配合義務:須依合理通知提供其持有、或其有權取得的任何文件與資料,不配合可由適當機構施予制裁;提交不完整或不實資訊,同樣可受制裁。

但配合義務與裁量空間,補不上「沒有調查權」這件事。它不是在查一個人有沒有問題,而是在判斷「送到它面前的那些資料裡,有沒有問題」。

把這件事放回本站已經寫過的另一端就會看得更清楚:FIFA 道德委員會分為調查庭與審裁庭,調查庭是有調查權的。FIFA 把偵查能力配置在事後的查辦端,而不是事前的把關端。 這是一個明確的制度選擇,而不是疏漏——事前把關要處理的是大量、定期、全球性的名單,事後查辦處理的是個案。

本站據此提出一條可複用的判斷通則:要看一套資格審查制度嚴不嚴,不要數問卷有幾題,要看兩件事——執行的機構有沒有調查權,以及不通過的人能上訴到哪裡。

判準是什麼?官方唯一一份說明停在 2016 年

資格檢核不通過的門檻,附件一寫得相當克制:原則上,若查明受檢人所犯的不當行為,與其擬任或現任的職位具有「直接重大關聯」(direct material connection),即應視為未通過。 另外,未提供書面同意接受篩選程序者,該次檢核即視為未通過。

比條文更具體的判準,出現在 2016 年 9 月那份說明裡。它是審查委員會在累積了一批案件之後,自行整理出來的一般標準,重點有四:

面向官方說明的處理方式
查核內容同時查誠信(integrity)與潛在利益衝突(conflicts of interest)
過往定罪與紀律處分一律同時考量「基礎」與「性質」,不只看有沒有
進行中的程序承認需要在相互衝突的風險與利益之間取得微妙平衡
利益衝突的標準依職位而異:全職/執行職與兼職/非執行職適用不同標準;職位本身具獨立性者,另須符合額外條件

委員會並說明,它在建立這些判準時參酌了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少數相關案件中的見解,同時強調個案仍須逐案判斷。

這份文件的日期是 2016 年 9 月 23 日。本站在查證日搜尋 FIFA 官網,沒有找到更新版本。也就是說,關於「這道關卡實際上怎麼判」,FIFA 對外唯一的成文說明,已經放了十年。

三個機構咬住彼此的尾巴

資格檢核制度裡最有意思的一段,是它怎麼處理「誰來查查的人」。

依治理條例,審查委員會的三項職權各自帶著一個例外:

  1. 依附件一執行資格檢核——但不含治理委員會的候選人與現任者
  2. 對需要具備獨立性的職位執行獨立性審查——但不含審查委員會自身的候選人與現任者
  3. 審閱理事會成員提交的關係人申報(Related-Party Declaration),並將審閱中發現的問題通知主席與理事會。

這兩個例外指向同一個地方:治理委員會成員的資格檢核,以及審查委員會成員本身的獨立性審查,都由道德委員會的調查庭執行。

FIFA 在 2017 年 1 月公布常設委員會名單時,也把這件事寫進了公告:全體委員都通過了審查委員會執行的強制資格檢核,治理委員會成員除外,他們的資格由獨立道德委員會的調查庭檢核。

於是形成一個閉環:

  • 審查委員會查所有人 →
  • 但不查治理委員會(因為它自己就是治理委員會的一部分)→
  • 治理委員會的資格,以及審查委員會自己成員的獨立性,由道德委員會調查庭查 →
  • 而道德委員會成員依道德規範第 35.2 條,不得隸屬於 FIFA 任何常設委員會。

這套設計的邏輯不是「找一個更高的機構來查」,而是「讓沒有利害關係的另一個機構來查」。 FIFA 沒有金字塔頂端的監督者,它用的是互相迴避。

選舉場合的兩個硬規定:21 天,以及直接上訴 CAS

在選舉脈絡下,治理條例給了兩條相當具體的規則。

第一,時限。 秘書處收到候選資料後應無不當遲延轉交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應於收到候選資料起 21 天內完成資格檢核,並就該候選人的資格作成決定。

第二,救濟。 審查委員會在選舉脈絡下所作的決定,得直接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提起上訴

第二條值得多看一眼。FIFA 的紀律案件通常要先走完內部程序才能上 CAS(本站在紀律規章那一篇整理過這條路徑)。資格檢核的決定卻直接跳過內部審級。

這對候選人是有利的——不必先在 FIFA 體系裡繞一圈。但換個角度看,它同時也是制度對自己的一種限制:把一個會決定「誰能參選 FIFA 主席」的決定,直接交給體系外的仲裁機構審查。 對一個長期被批評內部制衡不足的組織來說,這是少數把最終判斷權主動讓出去的設計。

主席候選人要過幾關?

以 FIFA 主席選舉為例,治理條例列出的資格要件有四項:

要件內容
足球資歷被提名前五年內,須有兩年積極參與足球事務(如球員,或 FIFA、洲際足聯、會員協會的官員)
提名須由一個會員協會依 FIFA 章程第 27 條第 1 項提名
支持聲明須提出至少 5 個會員協會的支持聲明;被提名本身即視為一份支持聲明;每個會員協會只能支持一人,若支持超過一人,其全部聲明皆失效
資格檢核須通過審查委員會執行的資格檢核

四項之中,前三項是可以在公開資料上被外界核對的,只有第四項不行——它的結論不公開、理由不公開、依據的背景調查報告也不公開。

明確保留:本站查不到的五件事

本站的原則是,查不到就寫「查不到」,不推測、不填空。這個題目的保留事項有五項:

  1. 現行《FIFA 治理條例》2026 年 7 月版全文。 FIFA 官方數位資料庫的下載連結與新加坡足總轉載的同一份檔案,本站在查證日均無法取得檔案內容。本文所引的條文,來自本站實際取得的 FIFA 官方治理條例版本;其中「適用範圍」一節另標明係現行 2026 年 7 月版的條文(兩次取得的措辭一致),但本站尚未能逐條核對全文。
  2. 承接背景調查的那家公司是誰。 FIFA 官方文件只寫「一家專門從事誠信查核的獨立國際調查服務公司」,未具名,也未說明委任期間與費用。
  3. 歷年的送件數、退件數與退件理由。 FIFA 未公布任何資格檢核的統計數字,個案結論亦不公開。
  4. 現任審查委員會三名成員的姓名。 本站未能在 FIFA 官方頁面取得可驗證的現任名單,一律不列名。
  5. 2016 年 9 月那份資格檢核說明是否已有更新版本。 本站查證當下,FIFA 官網上仍只找得到這一份。

常見問題 FAQ

FIFA 審查委員會是什麼?

審查委員會(Review Committee)是執行 FIFA 資格檢核(eligibility check)的機構,負責審查 FIFA 各機關的候選人與現任成員是否具備任職資格。它的特別之處在於不是一個獨立設置的委員會——依 FIFA 治理條例,它由治理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與一名獨立成員共三人組成,這三人同時仍是治理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成員。換句話說,這道把關程序是治理委員會內部的一個小組,不是另一個平行機構。

哪些人需要通過資格檢核?

依 FIFA 治理條例現行(2026 年 7 月)版本,常設委員會、獨立委員會、專家小組、正常化委員會與足球法庭的主席與副主席,以及秘書長,都必須在(再)選舉或(再)任命之前完成資格檢核;上述機構的其他所有成員,則在任命後的第一年內完成檢核。FIFA 主席候選人與理事會候選人同樣必須通過審查委員會執行的資格檢核。

資格檢核到底查什麼?

依 FIFA 治理條例附件一,程序分三塊:身分查核(須繳交有效護照影本,核對姓名、住址、居住國、出生日期與地點、國籍)、自我申報(填寫資格問卷),以及必要時由執行機構另行進行的研究調查,範圍可及於中介人與關係人、兼任職務、潛在利益衝突、重大持股,以及民事與刑事的程序或調查。依 FIFA 2016 年公布的官方說明,委員會另會依據一家專門從事誠信查核的獨立國際調查服務公司所出具的報告。

自我申報的資格問卷有幾題?

依 FIFA 治理條例附件一所附的問卷格式,實質題目只有三題:一、是否曾被終局判決認定犯有故意的可起訴罪行,或相當於違反 FIFA 道德規範第二部分第五節行為準則的罪行;二、是否曾有體育治理機構因相當於違反同一節行為準則的行為對你施加紀律或類似處分;三、你目前是否為任何進行中的民事、刑事或紀律程序或調查的對象。三題之後是一項知悉聲明。

資格檢核沒通過會怎樣?可以上訴嗎?

沒通過就不能就任或當選。附件一另規定兩種當然不通過的情形:未提供書面同意接受篩選程序者,視為未通過;經查明所犯不當行為與其擬任或現任職位具有「直接重大關聯」者,原則上視為未通過。至於救濟,依治理條例,審查委員會在選舉脈絡下所作的決定,可直接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提起上訴——FIFA 內部沒有另設第二審。

誰來檢核審查委員會自己?

不是它自己。依 FIFA 治理條例,治理委員會成員的資格檢核,以及審查委員會成員本身的獨立性審查,都改由道德委員會的調查庭執行。FIFA 在 2017 年公布常設委員會名單時也明確說明:全體委員都通過了審查委員會的強制資格檢核,治理委員會成員除外,他們由獨立道德委員會的調查庭檢核。

FIFA 治理條例所說的「獨立」是什麼意思?

治理條例第 5 條界定了兩個關鍵名詞。「直系親屬」涵蓋配偶或同居伴侶、父母、祖父母、叔伯姑姨舅、子女(含繼子女與養子女)、孫子女、公婆岳父母與女婿媳婦及其配偶,並包括其他不論是否有血緣、但具有類似家庭關係且受其提供經濟支持之人。「重大業務關係」指某人曾經或現任某實體的董事、執行主管或員工,或直接間接持有該實體 10% 以上股權,而該實體與 FIFA、任一洲際足聯、任一會員協會,或前述任一方的贊助商、查核人、外部律師或其他受酬顧問與承包商之間,在任一年度內就財產或服務的收付款項超過 12 萬 5 千美元。擔任理事會或 FIFA 獨立機構成員所領的報酬不計入。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與查證說明

  • FIFA 治理條例(FIFA Governance Regulations, FGR):本站自 FIFA 官方數位資料庫取得之版本,逐條核對第 4 條(資格檢核適用範圍)、第 5 條(獨立性、直系親屬與重大業務關係定義)、治理委員會與審查委員會專節(組成、經費、職權與例外)、主席選舉資格要件、理事選舉的 21 天期限與 CAS 上訴條款,以及附件一(資格檢核總則、篩選程序、資格問卷)。
  • 適用範圍的現行條文:FIFA 治理條例 2026 年 7 月版。本站無法取得該版檔案全文,適用範圍一節的條文係經兩次獨立查詢自 FIFA 官方 PDF 取得,兩次措辭一致;本站標示為待全文核對事項(見〈明確保留〉第 1 項)。
  • FIFA 官方資格檢核說明:FIFA 官網〈Informative note on eligibility checks〉,2016 年 9 月 23 日,發送對象為各洲際足聯與會員協會。本文所引「無調查權」「依賴獨立國際調查服務公司報告」「依職位區分利益衝突標準」「參酌 CAS 見解逐案判斷」均出自此文。
  • FIFA 官方常設委員會任命公告:FIFA 官網,2017 年 1 月 19 日。本文所引「治理委員會成員由道德委員會調查庭檢核」「2016 年 2 月特別大會改革後常設委員會由 26 個減為 9 個」「治理、財務、發展三委員會至少 50% 成員符合獨立性標準」均出自此文。
  • 道德規範第 35.2 條(道德委員會成員不得隸屬常設委員會):引自本站〈FIFA 道德委員會完整解析〉一文之查證結果,該文係依《FIFA 道德規範》2023 年版條文原文核對。
  • 本文所有制度描述均來自上述官方文件;凡本站未能逐條核對者,一律列入〈明確保留〉,不以推測補足。條文為原則性規範,個案適用以 FIFA 有權機構之決定為準。

作者:WorldCupFIFA 世界盃足球賽分析團隊(關於我們

賽事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