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足足協會被 FIFA 除名嗎?章程第 17 條除名與第 18 條退會完整解析:三個事由、兩道門檻,以及除名為何反而比停權容易通過
FIFA 除名(expulsion)是指大會依理事會的請求,以表決終止某一會員協會的 FIFA 會籍;FIFA 退會(resignation)則是會員協會自己提出、於曆年年底生效的主動退出。 前者的依據是《FIFA 章程》第 17 條,後者是第 18 條,兩條並列在同一章「會籍」之下。
本站這條線前面幾篇,走的是一個足協在 FIFA 體系裡的完整生命週期:怎麼進來、管不好會被接管、違規會被停權。這一篇寫最後一段——出口。而 FIFA 章程給了兩個出口,一個是被推出去的,一個是自己走的。
FIFA 除名與退會:基本資料一次看
| 項目 | 除名(第 17 條) | 退會(第 18 條) |
|---|---|---|
| 誰啟動 | 理事會(大會不得自行發動) | 會員協會自己 |
| 誰決定 | 大會(Congress) | 不需要任何 FIFA 機構決定 |
| 法定事由 | 限三種,見下節 | 無須附理由 |
| 表決門檻 | 出席達有表決權協會過半 + 有效票四分之三 | 不適用 |
| 生效時點 | 大會決議時 | 曆年年底 |
| 前置條件 | 無 | 至少提前六個月、掛號信送達秘書處 |
| 財務條款 | 未履行財務義務本身即為除名事由之一 | 未清償財務義務前,退會不生效 |
| 緊急通道 | 無 | 不適用 |
除名的三個事由:只有這三種,沒有概括條款
第 17 條第 1 項把除名事由列成封閉的三款,符合其中之一即可,但不在其中的就不能用來除名:
- (a) 未履行對 FIFA 的財務義務。 對應的是第 14 條第 1 項(c)「繳納會費」這項基本義務。值得注意的是條文用的是「財務義務」而非「會費」——範圍比單純的年費大。
- (b) 嚴重違反 FIFA 的章程、規章或決定。 這一款和停權的觸發語言幾乎重疊,兩者的差別不在事由,而在後面的程序。
- (c) 喪失在其國家內代表足球運動的地位。 這一款回頭連到第 11 條第 1 項的「一國一會」原則——會籍的前提是「這個協會是該國足球的代表者」,前提消失,會籍的基礎也就消失。這是三款裡唯一一款與「做錯事」無關的除名事由。
第 17 條沒有概括條款(catch-all)。 章程在別的地方常見的「以及其他依本章程所生之義務」那種收尾句,在這一條裡並不存在。
誰能發動、誰能決定:一條路,兩個關卡
第 10 條是整章的總則,一句話把三件事綁在一起:准予入會、停權、除名,一律由大會決定,且只能依理事會的建議為之。
所以除名只有一條合法路徑:
- 理事會提請——沒有理事會的請求,大會不能自己把某個協會的除名案排進議程並表決。
- 大會表決——理事會提了也不算數,最終決定權在 211 個會員協會組成的大會。
這個「兩個關卡、缺一不可」的設計,和入會程序完全鏡像:進來要理事會提請加大會投票,被趕出去也要理事會提請加大會投票。FIFA 會籍的大門,開與關用的是同一把鑰匙。
兩道門檻:出席要過半,四分之三要算有效票
第 17 條第 2 項把表決條件拆成兩段,兩段同時成立才有效:
- 門檻一(出席):出席人數須達到「有表決權會員協會」的絕對多數,也就是超過 50%。以目前 211 個會員協會計,實務上意味著出席且有表決權者須超過一百個協會。出席不足時,該次除名表決自始無效——就算在場的協會全數贊成也一樣。
- 門檻二(贊成):除名動議須經「有效票」(valid votes cast)的四分之三通過。
兩道門檻管的是兩件不同的事:第一道管「這場會夠不夠格做這個決定」,第二道管「這個決定有沒有被足夠強的共識支持」。
為什麼除名反而比停權容易通過?三種四分之三,兩個分母
這是本篇最值得記住的一個技術細節,而它藏在「四分之三」這四個字後面接的名詞裡。
《FIFA 章程》裡有三個地方要求四分之三多數,三個地方的分母不一樣:
| 事項 | 條文 | 四分之三的計算基礎 | 棄權票的效果 |
|---|---|---|---|
| 停權會員協會 | 第 16 條第 2 項 | 出席且有表決權的會員協會 | 實質等於反對 |
| 修改章程 | 第 29 條第 4 項 | 出席且有表決權的會員協會 | 實質等於反對 |
| 除名會員協會 | 第 17 條第 2 項 | 有效票(valid votes cast) | 不計入 |
分母從「出席數」換成「有效票」,差別在棄權。前兩者的分母是人頭,只要人在場,不投票也被算進分母裡,等於幫反對方墊高門檻;除名這一條的分母是票數,棄權的協會不進分母,門檻只看實際表態者的比例。
在停權案裡棄權等於反對,在除名案裡棄權等於不存在。 同樣是「四分之三」,同樣一屋子的人,除名反而是三者當中最容易跨過的那一道。
這件事之所以反直覺,是因為除名在制度上明明是最重的處分。合理的解讀是:立法者把「多少人願意做這件事」與「多少人懶得表態」切開,避免一個爭議性極高的個案因為大量棄權而永遠卡住。但條文本身沒有寫立法理由,上述解讀是本站的判斷,不是官方說明。
⚠️ 一處明確保留:《大會議事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明定,計算「簡單多數」時,空白票、無效票與棄權一律不列入計算;同條第 2 項明定「絕對多數」以出席且有表決權的會員協會數為基礎。該條只寫到簡單多數與絕對多數,沒有為四分之三多數另立計算規定。本站據此理解「有效票」不含棄權,但這一點屬文義推導,並非規則明文,特此標明。
除名、停權、接管、退會:四種出口的完整對照
把本站這條線寫過的四種措施排在一起,制度的階梯就看得很清楚:
| 措施 | 條文 | 改變了什麼 | 誰能單獨發動 | 可逆嗎 |
|---|---|---|---|---|
| 接管 | 第 8 條第 2 款 | 換掉誰在管這個協會 | 理事會 | 是,任務完成即交還 |
| 停權 | 第 16 條 | 暫停會員權利,禁止體育往來 | 理事會可先行,大會追認 | 是,未獲追認即自動解除 |
| 除名 | 第 17 條 | 終止會籍 | 無人可單獨為之 | 條文未規定回復程序 |
| 退會 | 第 18 條 | 終止會籍 | 會員協會自己 | 條文未規定回復程序 |
前兩格處理的是「這個協會怎麼運作」,後兩格處理的是「這個協會還算不算 FIFA 的一員」。而只有前兩格,FIFA 自己可以快速動手。
退會:章程裡唯一一個不用投票的出口
第 18 條是整章裡結構最特別的一條。第 10 條把入會、停權、除名三件事都交給大會,退會不在那份清單上——它不需要理事會提請,也不需要大會表決。
第 18 條第 1 項給的是三個形式要件:
- 生效時點固定:退會的效力自「曆年年底」發生。不能挑月份,也不能即時生效。
- 預告期至少六個月:退會通知須在該曆年結束前至少六個月送達 FIFA 秘書處。換算成日期,也就是每年 6 月 30 日以前送達,才可能在當年年底退出;晚了就只能等下一個年底。
- 形式限定掛號信:條文明文寫「以掛號信送達秘書處」。在一份 2024 年版的規章裡保留這個要求,實務意義是把「有沒有送達、哪一天送達」變成可舉證的事實。
退會的煞車:欠款未清,退會不生效
第 18 條第 2 項只有一句話,卻是整條的重心:在擬退會的會員協會履行其對 FIFA 以及其他會員協會的財務義務之前,退會不生效力。
有兩個細節值得注意:
- 債權人不只 FIFA。 條文把「其他會員協會」並列寫進去。協會之間的財務往來(例如球員相關費用、賽事分帳)同樣構成退會的阻卻事由。
- 同一筆欠款,兩條都管得到。 未履行財務義務在第 17 條第 1 項(a)是除名事由,在第 18 條第 2 項則是退會的阻卻要件。也就是說,一個欠款的協會既不能乾脆地走,也隨時可能被提請除名——章程沒有留下「欠著錢自己退出」這條路。
被除名或退會之後,還能踢世界盃嗎?
不能,而且理由不在資格賽規則,在第 13 條。
第 13 條第 1 項把會員協會的權利列了七款,其中(e)是「參加 FIFA 所主辦之賽事」。這項權利的前提是會員身分——會籍一旦終止,參賽權跟著消失,不需要另一條規則來禁止。這也是為什麼世界盃的洲際名額一律是分配給洲際足聯底下的會員協會,而不是分配給「國家」。
同樣的邏輯也解釋了停權為什麼會直接影響資格賽: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被停權的協會不得行使任何會員權利,其他會員協會也不得與之進行體育往來。差別在於,停權是暫時關掉這些權利,除名與退會是把權利的基礎整個移除。
2026 世界盃用到哪一格?本站查得到的個案全停在前面兩格
把這套階梯放回 2026 世界盃的 48 強名單上,會看到一件事:FIFA 實務上很少走到最後一格。
本站前文已逐案查證過的三個例子都在名單之內或資格賽之中——庫拉索與海地的足協都被 FIFA 指派過正常化委員會接管,剛果民主共和國足協則曾被停權並因此在資格賽被判輸兩場。三者最後都留在會員名單內,沒有任何一個走到第 17 條。
FIFA 面對一個失能的足協,習慣的動作是換掉管理層或凍結權利,而不是把整個國家的足球從體系裡拿掉。 除名是條文寫好、擺在那裡的最後一格,但制度真正常用的是前面幾格。
明確保留:FIFA 官方並未提供可檢索的「歷來除名個案」清單,本站因此不列舉任何除名案例,也不宣稱「從未發生過」——查不到,不等於沒有。同理,本站亦未逐年核對是否有會員協會依第 18 條退會。
從 2016 到 2024,這兩條一字未改
本站取得兩個版本逐句比對:FIFA 官方數位資料庫的 2024 年 5 月版(封面載明「MAY 2024 EDITION」,署名主席 Gianni Infantino、秘書長 Mattias Grafström),以及獨立第三方機構 ICSSPE 網站所存的 2016 年 4 月版(署名主席 Gianni Infantino、代理秘書長 Markus Kattner)。
比對結果:第 17 條全二項、第 18 條全二項的本文實質相同,差異僅在排版與編號樣式(2016 版寫「three-quarter (3/4) majority」,2024 版寫「three-quarter majority」)。作為對照,第 16 條停權的本文在兩版之間同樣未變。
這八年之間,FIFA 大幅改寫過治理規章、道德規章與發展經費的分配架構,會籍的兩個出口卻原封不動。條文不動,通常代表這部分沒有爭議,也代表它不是被用來處理當下問題的工具。
明確保留:本站沒有查證的四件事
- 2024 年 5 月版是否為現行最新版。 本站未能確認 2025 或 2026 年是否另有修訂版本,正文所有條文均以 2024 年 5 月版為準。
- 四分之三多數是否適用《大會議事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的計算方式。 該項文義只寫到簡單多數,見前述保留。
- 歷來除名與退會的實際個案。 FIFA 無統一的公開清單,本站不列舉、不推估件數。
- 除名或退會後重新入會的程序。 第 17、18 兩條均未規定回復或重新申請的程序,第 11 條的入會規定也未針對此情形另設條款;本站未就此作任何推論。
常見問題 FAQ
FIFA 可以把一個國家的足協除名嗎?
可以,但條件很嚴。《FIFA 章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大會(Congress)得將一個會員協會除名,且「只能依理事會的請求」為之,並限於三種事由之一:未履行對 FIFA 的財務義務、嚴重違反 FIFA 的章程/規章/決定,或喪失在其國家內代表足球運動的地位。理事會自己不能除名,主席也不能;除名是整個章程裡少數幾件必須由 211 個會員協會組成的大會親自投票的事。
除名要幾票才算通過?
兩道門檻同時成立才算數。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第一,出席人數須達到「有表決權會員協會」的絕對多數(超過 50%),否則該次表決根本無效;第二,除名動議須經「有效票」(valid votes cast)的四分之三通過。兩者缺一不可——出席不足時,就算在場的全部贊成也不生效。
為什麼說除名的門檻比停權還寬?
因為兩條用的分母不一樣。第 16 條第 2 項的停權,四分之三是算「出席且有表決權的會員協會」;第 29 條第 4 項修改章程,四分之三也是算「出席且有表決權的會員協會」。只有第 17 條第 2 項的除名,四分之三是算「有效票」。分母從「出席數」換成「有效票」之後,棄權票就不再被計入——在前兩者裡棄權實質上等於反對,在除名這一條裡棄權則等於不存在。章程裡最重的處分,用的卻是三者當中最寬的計票基礎。
理事會可以像停權那樣先斬後奏,緊急把某個足協除名嗎?
不行。第 16 條第 1 項給了理事會一條緊急通道:對嚴重違反義務的會員協會,理事會得不經大會表決、立即暫時停權,該停權效力持續到下一屆大會。第 17 條沒有任何對應條文——除名沒有緊急通道,也沒有「理事會先做、大會後追認」的設計。制度上,FIFA 可以在幾天之內讓一個足協停擺,卻不可能在幾天之內讓它消失。
足協可以自己退出 FIFA 嗎?要怎麼退?
可以。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會員協會得退會,效力自曆年年底發生;退會通知須在該曆年結束前至少六個月送達 FIFA 秘書處,並以掛號信寄送。值得注意的是第 10 條只把「入會、停權、除名」三件事交給大會決定,退會不在其中——退會是章程裡唯一一個不需要理事會提請、也不需要大會投票的出口,由會員協會自己啟動。
欠 FIFA 錢的足協可以直接退會一走了之嗎?
不行。第 18 條第 2 項寫得很直接:在擬退會的會員協會履行其對 FIFA 及其他會員協會的財務義務之前,退會不生效力。這一項把「退會」與「賴帳」切開——退會的意思是不再當會員,不是債務一筆勾銷。同一筆未清償的財務義務,在第 17 條第 1 項(a)那邊還是除名的法定事由之一。
2026 世界盃有哪個國家的足協被除名過嗎?
本站在 FIFA 官方發布頁面上查得到的近年個案,全部落在「接管」與「停權」這兩格,沒有一件走到除名。2026 世界盃 48 強裡,庫拉索與海地的足協都被 FIFA 指派過正常化委員會接管,剛果民主共和國足協則曾被停權並在資格賽被判輸兩場——三者都還留在會員名單內。FIFA 並未提供可檢索的歷來除名個案清單,本站因此不列舉、也不宣稱「從未發生」。
這兩條規定最近有改過嗎?
至少在英文版本文上沒有。本站以 FIFA 官方數位資料庫的 2024 年 5 月版,與獨立第三方機構(ICSSPE)網站所存的 2016 年 4 月版逐句比對,第 17 條全二項與第 18 條全二項的文字實質相同,只有排版與編號樣式不同。同一段期間內 FIFA 大幅改寫過治理與道德相關規章,這兩條卻沒有動——制度上,會籍的最終出口是被刻意維持穩定的部分。
資料來源與查證說明
- 《FIFA 章程》2024 年 5 月版:取自 FIFA 官方數位資料庫(digitalhub.fifa.com)之 PDF,封面載明「MAY 2024 EDITION」,署名為主席 Gianni Infantino、秘書長 Mattias Grafström;所附《大會議事規則》第 12 條載明係 2024 年 5 月 17 日大會通過並即時生效。本文逐條核對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1 項(c)、第 16 條全四項、第 17 條全二項、第 18 條全二項、第 29 條第 3、4 項,以及《大會議事規則》第 11 條全三項。依本站既有查證規則,先核對署名與版本日期,再讀條文內容。
- 《FIFA 章程》2016 年 4 月版:取自獨立第三方機構 ICSSPE(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Sport Science and Physical Education)網站所存之 PDF,署名為主席 Gianni Infantino、代理秘書長 Markus Kattner。本文以此版與 2024 年版逐句比對第 16、17、18 條,作為「條文是否變動」的獨立第二來源。
- 庫拉索、海地的正常化委員會與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停權:均為本站前篇文章依 FIFA 官方公告逐案查證之事實,本文僅作引用與連結,未重新論證。
- 211 個會員協會:依 FIFA 2026 年官方公告對會員協會數的表述。本站未逐屆核對每一次大會議程。
- 本文所有制度描述均來自上述官方文件;凡本站未能核對者,一律列入〈明確保留〉,不以推測補足。條文為原則性規範,個案適用以 FIFA 有權機構之決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