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足國家隊徵召,俱樂部可以拒絕放人嗎?FIFA 放行義務完整解析:9 天窗口、24 小時歸隊、拒放還要多停 5 天
俱樂部拒絕放人的時候,第一個被處罰的其實是球員。 FIFA《球員身分與轉會規章》附件一第 5 條寫得很清楚:球員在「已被放行或依規定應被放行」的期間,加上額外五天,不得為所屬俱樂部出賽。也就是說,硬把球員留下來的球隊,換來的是一個接下來幾天完全不能上場的球員。這條規則幾乎沒有中文資料完整寫過,而它正是「為什麼足球的國家隊叫得到人,其他運動叫不到」這個老問題的法律答案。
本站的世界盃賽制與規則總覽之下,前面幾篇已經處理過規則是誰訂的、判完之後怎麼罰,以及誰有資格站在場上。這一篇再往前推一格:一名有資格、也被選進名單的球員,要先從他的俱樂部手上被放出來,才走得到球場。而這件事寫在第六份文件裡。
先定位:放人義務不在競賽規則,也不在賽會規章
俱樂部放人義務,是指依 FIFA《球員身分與轉會規章》(RSTP)附件一,俱樂部必須把註冊在自己隊上的球員,放行給他依國籍有資格代表的國家隊;前提是該場比賽落在官方國際賽期或條文列舉的決賽圈範圍之內。 這個義務的效力來源寫在規章本文第 1 條第 4 項:「本規章亦依附件一之規定,規範球員放行予協會代表隊事宜。此等規定對所有協會與俱樂部均有拘束力。」
把它放進本站規則系列已經建立的那張文件分界表,位置就清楚了:
| 文件 | 管什麼 | 這一篇的關聯 |
|---|---|---|
| IFAB 競賽規則 | 球怎麼踢、犯規怎麼判 | 無 |
| 賽會競賽規章 | 這一屆怎麼辦:名額、賽制、報名 | 無 |
| FIFA 紀律規章 | 判完之後怎麼罰 | 拒絕放人的罰則外包到這裡 |
| FIFA 章程施行細則 | 誰有資格代表哪一個國家 | 決定「可不可以被徵召」 |
| FIFA 反禁藥規章 | 檢測與處分 | 無 |
| RSTP 附件一 | 誰必須被放出來、什麼時候放、放多久 | 本篇 |
這個定位有一個實際用處:當你在新聞裡看到「俱樂部拒絕放人」的爭議時,該去查的不是競賽規則第幾條,也不是那一屆賽會的規章,而是這一份附件。
強制放行的範圍:兩類,不是一類
附件一第 1 條第 1 項先立下原則:俱樂部有義務放行球員給他有資格代表的國家隊,而且「球員與俱樂部之間任何相反的約定一律禁止」。這句話的力道很容易被略過——它的意思是,合約裡就算白紙黑字寫了「本球員不得參加國家隊賽事」,那一條在 FIFA 體系內不生效。
接著第 2 項劃出範圍,而範圍是兩類,不是一類:
- 國際賽期內的比賽:只要是列在國際賽程表(international match calendar)上的窗口,一律強制放行。
- 特定的決賽圈:世界盃決賽圈、洲聯合會盃,以及各洲的 A 級國家隊錦標賽(以該協會為主辦洲足聯的會員國為前提)。
第二類最容易被忽略。世界盃決賽圈本身並不是「一個國際賽期」,它是被單獨列進強制清單的另一類。這也解釋了為什麼世界盃的放行日期會單獨公告——2026 年這一屆的強制放行期就從 5 月 25 日起算,而那不是任何一個九天窗口的起點。
反過來說,第 6 項寫明:國際賽期以外、上述決賽圈以外的比賽,不強制放行。 這一句是整條規則的邊界,也是很多爭議的真正原因——不是俱樂部特別強硬,而是那場比賽根本不在義務範圍內。
一個窗口幾天、可以打幾場?2026 年起有一個例外
附件一第 1 條第 4 項給了標準規格:國際賽期是九天,從星期一早上開始、到次週的星期二晚上結束,每隊在期間內最多打兩場比賽。
同一項底下還掛了一條和本屆直接相關的例外:自 2026 年起,九月與十月的窗口合併為一個 16 天的窗口,每隊最多打四場。 2026 年的這個合併窗口就是 9 月 21 日至 10 月 6 日。
這不是紙上規定。本站上一篇首屆 FIFA 東協盃的分析裡,「這項賽事和東協錦標賽最實質的差別是什麼」的答案,就是它被排進這個 16 天窗口——落在窗口內,俱樂部就有放人義務;落在窗口外,就沒有。同一批球員、同一個級別的賽事,僅僅因為排期不同,能派出的陣容就是兩回事。
| 項目 | 一般窗口 | 2026 年起的 9–10 月窗口 |
|---|---|---|
| 天數 | 9 天 | 16 天 |
| 起訖 | 週一早上 → 次週週二晚上 | 2026 年為 9/21–10/6 |
| 每隊最多場次 | 2 場 | 4 場 |
放行期間怎麼算:出發、歸隊、以及那條 24 小時變 48 小時的規定
這一段是實務上最常被誤解的部分,條文其實寫得非常具體。
出發端(第 7 項):一般國際賽期,球員最晚必須在星期一早上啟程加入國家隊;窗口結束後,最晚必須在次週星期三早上啟程返回俱樂部。
決賽圈(同樣是第 7 項):門檻提前得多——球員最晚必須在決賽圈開賽當週的前一週的星期一早上啟程;協會則必須在該隊最後一場比賽的隔天早上把球員放回。這裡值得特別提醒:條文寫的不是常見中文說法裡的「賽前 14 天」,而是以「週一」為基準的相對日期;14 天這個數字出現在女足與五人制的條文中,不是男足這一條。
歸隊端(第 9 項):球員最晚必須在應被放行期間結束後 24 小時內回俱樂部報到;若國家隊活動是在球員所屬俱樂部註冊地以外的另一個洲進行,期限延長為 48 小時。這一條對亞洲球迷特別有感:一名在歐洲踢球的亞洲球員回亞洲比賽,適用的是 48 小時,而不是 24 小時再另外加飛行時間——條文的處理方式是直接換一個期限,不是加計旅程。
同條還有一項對俱樂部很實際的保障:協會必須在放行期開始的十天前,以書面告知俱樂部球員的去程與回程時間表。
另外,第 8 項留了彈性:俱樂部與協會可以另行約定更長的放行期或不同的安排。所以現實中偶爾看到的「提前歸隊」「延後報到」,只要雙方同意就合法,不是在破壞規則。
錢與保險:俱樂部拿不到補償,但有一層 FIFA 的緩衝
附件一第 2 條處理的是所有俱樂部最在意的部分,四項條文各管一件事:
| 條項 | 規定 |
|---|---|
| 第 1 項 | 依本附件放行球員的俱樂部,無權請求任何財務補償 |
| 第 2 項 | 徵召球員的協會,負擔球員因徵召而生的旅費 |
| 第 3 項 | 球員註冊所屬的俱樂部,負責整個放行期間的疾病與意外保險,且必須涵蓋球員在該場國際賽中受的傷 |
| 第 4 項 | 符合條件時,俱樂部可由 FIFA 依「俱樂部保障計畫」(Club Protection Programme)獲得補償,細節載於該計畫的技術公報 |
第 4 項是整條規則的政治平衡點,但它的適用範圍比一般想像窄。條文設了四個同時要成立的條件:十一人制、職業球員、在為 A 級國際賽被放行期間、因意外造成身體傷害且達暫時全失能。訓練中的舊傷復發、非 A 級賽事、業餘球員,都不在這個保障之內。這份技術公報的金額、免責期與申請程序,本站另有俱樂部受益計畫與保障計畫專文完整整理。
這就是本站在東協盃那一篇所說「權力天平」的實際構造:FIFA 用強制條文拿走俱樂部的拒絕權,但同時用一個由 FIFA 買單的保險計畫,把最刺眼的那一塊風險接回去。拿掉第 4 項,第 1 項的「無補償」在政治上幾乎撐不住。
拒絕放人的後果:先罰球員,再罰俱樂部
這一段是本篇最值得記住的部分,也是中文內容幾乎一致寫錯或乾脆略過的地方。
第一層,球員被鎖住(第 5 條):球員在「已被放行或依規定應被放行」的期間,加上額外五天,不得為所屬俱樂部出賽(除非相關協會另行同意)。關鍵在「應被放行」——這五個字讓「乾脆不放人、留著他踢週末聯賽」這個算盤完全打不響:球員沒去國家隊,禁賽期照樣起算,而且結束後還要再等五天。
第二層,俱樂部被移送(第 6 條):違反本附件任何規定,由 FIFA 紀律委員會依《FIFA 紀律規章》決定紀律處分。要注意附件一本身沒有列出罰款金額或「判該場比賽落敗」之類的具體罰種——它把罰則整包外包給紀律規章。所以想知道實際會被罰什麼,得去查那一份文件,不是這一份。
第三層,反方向也有罰則(第 1 條第 10、11 項):這套規則不是單向壓俱樂部。球員逾期未歸隊時,經俱樂部聲請,足球仲裁庭的球員身分分庭可以決定縮短該球員下一次的放行期——國際賽期縮 2 天,決賽圈縮 5 天。若屬重複違規,還可以處以罰款、進一步縮短放行期,甚至禁止該協會再徵召該球員參加後續代表隊活動。
徵召的程序時程:15 天、6 天、5 天
制度真正在運作的是這幾個期限(附件一第 3 條):
- 至少 15 天前:協會必須在國際賽期第一天的 15 天前,以書面通知球員;同時以書面通知球員的俱樂部。
- 6 天內:俱樂部必須在收到通知後的六天內,確認放行該名球員。
- 至少 5 天前:協會要請 FIFA 介入處理放人爭議,必須先向球員註冊所屬的協會請求協助而未果,且案件必須在比賽日前至少五天送到 FIFA。
還有一條專門處理「球員說自己有傷」的情形(第 4 條):因傷病拒絕徵召的球員,協會有權要求他接受協會指定醫師的身體檢查;球員則可以要求該檢查在其註冊所屬協會的境內進行。這條的存在,等於把「傷勢真假」這個最容易變成羅生門的爭點,交給一個有明文程序的機制去處理。
女足有一整條自己的規定,而且 2026 年才開始適用
附件一並不是男女共用一條。女足有獨立的第 1bis 條,且依規章第 26 條第 1 項 d 款,這一條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才適用,在那之前沿用 2024 年 2 月版的原則。兩者的差異不只是換個詞:
| 項目 | 男足(第 1 條) | 女足(第 1bis 條) |
|---|---|---|
| 強制放行的決賽圈 | 世界盃決賽圈、洲聯合會盃、各洲 A 級錦標賽 | 女足世界盃、女子奧運足球賽、各洲女子 A 級錦標賽、各洲奧運資格最終輪 |
| 窗口型態 | 一種(9 天/2 場)+2026 年起 9–10 月的 16 天/4 場例外 | 兩種:第一型 9 天/2 場(週一起)、第二型 12 天/3 場(週二早上起、次週六晚上止) |
| 返隊啟程 | 次週週三早上前 | 第一型週三早上/第二型週日早上 |
| 奧運資格賽 | — | 放行總日數上限 16 天 |
| 額外條款 | — | 第 11 項:鼓勵協會為育有子女的女性球員提供友善家庭的環境 |
歸隊 24/48 小時、雙方可另行約定、逾期不歸扣 2 天/5 天、重複違規罰款等規定,男女條文文字相同。五人制另有第 1ter 條,窗口型態與決賽圈提前日數(洲際 A 級錦標賽 12 天、五人制世界盃 14 天)都不一樣。
2027 年的制度變動:所有條文都要三方共識,唯獨這一條不用
2026 年 6 月 10 日,FIFA 理事會局通過了新版 RSTP,主要條文自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依 FIFA 官方新聞稿,這次改版最根本的一點不是某一條的內容,而是修法方式:往後規範球員與俱樂部之間勞動關係的架構,「將在所有社會夥伴的共識下決定,FIFA 扮演全球體系守護者的角色」——FIFA 自己形容這是 RSTP 自 2001 年問世以來最重大的一次改革,並期許它成為國際體壇第一份跨國集體勞動協議。
而在多家運動法律事務所與專業通訊的整理中,出現了一個 FIFA 官方新聞稿沒有提到、卻很值得記下來的細節:這項「未來修法須經球員、俱樂部與聯賽三方同意」的原則,明文排除了附件一(放行球員予協會代表隊)。 換句話說,整份規章逐步走向勞資共決之後,唯獨放人義務這一條,FIFA 保留了自己說了算的權力。
這個安排並不難理解。附件一表面上寫的是俱樂部與球員的權利義務,實質上決定的卻是 FIFA 與各洲足聯自家賽事的到場陣容——它不是勞資條款,是入場券。把它交給三方共識,等於把國際賽的球員供給交到俱樂部與聯賽手上。
本站標註:這一項排除見於多家法律事務所與專業通訊對 2027 年版的整理,FIFA 官方新聞稿與官方頁面未逐項說明。本站以「多來源一致的第三方解讀」定位這條資訊,並將在取得 2027 年版條文原文後回頭核對。凡無法達到兩來源一致的具體數字,本文一律不寫。
站方觀點:這條規則決定的不是球員,是賽事
把上面的條文串起來看,會浮現一件比條文本身更有意思的事。
放人義務真正在分配的,不是球員的時間,而是賽事的等級。 同一批球員、同一個時間點,一項賽事只要被排進國際賽程表的窗口內,就自動取得「叫得動所有旅外主力」的資格;排在窗口外,就只能靠球員與俱樂部的善意。這中間沒有任何關於賽事水準、歷史或觀眾人數的判斷——決定權在排期,而排期在 FIFA 手上。
這也讓 2027 年的那個排除條款顯得格外清楚。FIFA 願意把補償金怎麼算、違約怎麼罰、青年合約幾年這些條文交給三方談,因為那些是俱樂部與球員之間的事;但它不會交出附件一,因為交出去的不是一條規則,是自己賽事的入場券。
對台灣讀者,這條規則有一個具體的對照用法:中華男足若有旅外球員,賽事排在國際賽期內時,其海外俱樂部同樣受這套規定拘束——FIFA 會員協會一體適用,不因協會規模而異;但只要賽事排在窗口外,義務就不存在。看到「某某旅外球員這次沒回來」的新聞時,先確認那場比賽在不在窗口內,通常比爭論球員意願更快找到答案。
常見問題 FAQ
國家隊徵召,俱樂部到底可不可以拒絕放人?
原則上不可以。FIFA《球員身分與轉會規章》附件一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俱樂部有義務把註冊在自己隊上的球員,放行給他依國籍有資格代表的國家隊,而且同一項還明文寫著「球員與俱樂部之間任何相反的約定一律禁止」——也就是說,就算合約裡寫了「不得參加國家隊」,那一條也不生效。但這個義務有範圍:只涵蓋落在官方國際賽期內的比賽,以及條文列舉的幾類決賽圈(世界盃決賽圈、洲際 A 級國家隊錦標賽等)。落在這個範圍以外的比賽,俱樂部沒有放人義務。
一個國際賽期到底是幾天?可以打幾場?
依附件一第 1 條第 4 項,一般的男足國際賽期是九天,從星期一早上開始、到次週的星期二晚上結束,每支國家隊在這段期間內最多打兩場比賽。但條文另外寫了一項例外:自 2026 年起,九月與十月的窗口合併為一個 16 天的窗口,期間每隊最多可打四場。2026 年這個合併後的窗口就是 9 月 21 日至 10 月 6 日。
比賽打完之後,球員要多久回到俱樂部?
附件一第 1 條第 9 項寫的是 24 小時:球員最晚必須在「應被放行期間」結束後 24 小時內回到俱樂部報到。但如果國家隊的活動是在球員所屬俱樂部註冊地以外的另一個洲進行,這個期限延長為 48 小時。要注意這不是「另外加計旅程時間」,而是直接把期限從 24 小時改成 48 小時。同條還規定,協會必須在放行期開始的十天前,以書面把球員的去程與回程時間告知俱樂部。
世界盃決賽圈的放人時間跟一般國際賽期一樣嗎?
不一樣,而且提前很多。附件一第 1 條第 7 項規定,決賽圈的球員最晚必須在「決賽圈開賽當週的前一週的星期一早上」啟程加入國家隊;協會則必須在該隊在該賽事的最後一場比賽的隔天早上把球員放回。另外第 6 條第 1 項還有一條上限:同一名球員一年之內,俱樂部沒有義務為超過一項「A 級國家隊決賽圈」放人。
球員在國家隊受傷,誰要負責?俱樂部拿得到補償嗎?
依附件一第 2 條,俱樂部拿不到任何「放人補償金」(第 1 項),徵召的協會負擔球員因徵召而產生的旅費(第 2 項),而整個放行期間的疾病與意外保險由俱樂部自己負責,且必須涵蓋球員在該場國際賽中受的傷(第 3 項)。真正的緩衝在第 4 項:職業球員在為 A 級國際賽被放行期間,因意外造成身體傷害而暫時全失能時,俱樂部可由 FIFA 依「俱樂部保障計畫」(Club Protection Programme)獲得補償。但這一項有四個限定條件——十一人制、職業球員、A 級國際賽、意外造成且暫時全失能,不是所有傷病都適用。
如果俱樂部真的硬是不放人,會發生什麼事?
最反直覺的一點是:第一個被限制的是球員,不是俱樂部。附件一第 5 條規定,球員在「已被放行或依規定應被放行」的期間,加上額外五天,不得為所屬俱樂部出賽。關鍵在「應被放行」四個字——就算俱樂部拒放、球員根本沒去報到,這段禁賽照樣起算,再加五天。至於俱樂部本身,附件一第 6 條把罰則整包交給 FIFA 紀律委員會依《FIFA 紀律規章》處理,附件一本身沒有列出罰款金額或判負等具體罰種。
男足奧運比賽,俱樂部需要放人嗎?
條文沒有明文說「不用」,但從結構上推得出答案。附件一第 1 條第 2 項是正面表列,列出強制放行的範圍是國際賽期內的比賽,加上世界盃決賽圈、洲聯合會盃與各洲 A 級國家隊錦標賽;同條第 6 項則寫明「國際賽期以外、以及上述決賽圈以外的比賽,不強制放行」。男足奧運足球賽不在那份正面表列裡,所以實務上俱樂部沒有義務放人——但請注意,這是正面表列加反面推論的結果,條文並沒有一句話直接寫「男足奧運不必放人」。相對地,女子奧運足球賽則被明文寫進女足專條(附件一第 1bis 條)的強制放行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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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查證說明
本文查閱日為 2026 年 9 月 13 日(台灣時間),所有條號、日數與期限以查閱當下可取得的規章版本為準。
一手來源(條文層級)
- FIFA《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2025 年 7 月版(封面署名 President: Gianni Infantino/Secretary General: Mattias Grafström;第 29 條載明經 FIFA 理事會局於 2025 年 6 月 30 日核准、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本文的附件一條號、日數與期限全部取自這一版。
- 引用範圍:規章本文第 1 條第 4 項(拘束力);附件一第 1 條(原則、強制範圍、窗口天數與 2026 年例外、出發與歸隊時點、決賽圈、一年一次上限、逾期不歸的處理)、第 1bis 條(女足)、第 1ter 條(五人制)、第 2 條(財務與保險)、第 3 條(徵召程序)、第 4 條(傷病球員)、第 5 條(出賽限制)、第 6 條(紀律處分);第 26 條第 1 項 d 款(女足專條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版本查證的兩點說明
- FIFA 官方 digitalhub 的規章 PDF 連結在本次查證中回傳空內容,本文所依據的是內容可自證版本的第三方鏡像原檔(封面、署名與第 29 條生效條款皆與 2025 年 7 月版一致)。另有一份檔名標示為 2025 年、實際內容為 2016 年 6 月版(署名 Blatter 時期)的鏡像流通中,本文未採用。
- 2026 年 6 月 10 日通過的新版 RSTP 主要條文自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本文所述附件一條文屬現行版本;2027 年版是否調整附件一,待取得該版原文後回頭核對。
2026 年 6 月 10 日改版與治理變動
- FIFA 官方新聞稿(2026 年 6 月 10 日):理事會局通過新版 RSTP 及紀律規章、治理規章與足球仲裁庭程序規則的修正,主要變動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未來勞動關係架構由社會夥伴共識決定,FIFA 擔任守護者角色。
- 「附件一被排除於三方共識之外」一項,取自多家運動法律事務所與專業通訊對 2027 年版的整理,內容彼此一致;FIFA 官方文件未逐項說明,本文已在正文中標註為第三方解讀。
本文未寫進來的東西
- 附件一沒有規定的內容一律不推測:包括俱樂部拒絕放人的具體罰款金額、判該場比賽落敗與否(附件一只寫「依紀律規章處理」),以及青年代表隊的年齡上限(附件一全文只寫「代表隊」,未出現任何 U-21、U-23 之類的年齡文字)。
- 男足奧運的排除是正面表列加反面推論的結果,本文已在 FAQ 中明白標示,未寫成「條文明定」。